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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系统将在全国率先推行“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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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湾车仔 发表于 2009-3-26 17: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执行案件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将统一由法院的审判部门负责作出裁决,不再由执行部门自审自查。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法院系统将在全国率先推行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统一交由审判部门负责,执行部门只能执行审判部门的裁决结果,实现彻底的“审执分离”。
据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介绍,旧的执行权运行模式中,赋予执行法官实体裁判权,执行法官既是执行官又是裁判官。比如,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由负责执行的法官或者在执行部门另外指定其他执行法官直接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立即实施强制措施。案外人一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他没当被告就直接当了被执行人,其原本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了。由于缺乏制约监督,可能造成执行权的滥用,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向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对申请作出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分别移送执行局或审判庭审查。其中,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追加、变更案件的审查交由执行局负责;而对涉及实体内容的追加、变更案件的审查,则交由民事审判庭审查。(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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