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近日在其“[b]部委链接STRONG>”栏目里报道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新闻,这里暗含了“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务院的部委”这个错误前提和判断,显属未掌握有关宪法基本常识而引起。 2 V) R% S4 i% z: X
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构作了规定,其中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是俗称的“一府两院”,它们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开展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部(局)委。 ! O) e \# u. w8 \4 G. J1 v( s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对“一府两院”这一说法耳熟能详,因而抓新闻出新闻的报纸更应该知道这一点,至少应该在这一点上精益求精,不出差错,以使宪法常识深入人心!但愿今后不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务院的)部委”这类常识错误。 6 `- M- m0 f9 u' i: D- k
- R. }" L- ?2 g" o y. B 编者注:以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经犯过类似错误,看来不仅是常识性错误的问题,而是对法院体制定位的模糊。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