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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收危重伤病员将被重罚 广州“救命条例”亮点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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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93570 发表于 2009-3-28 00: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卫生局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在4月17日前通过书面信函、网上提交等形式积极建言。消息一传出,市民、网友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参与热情。有网友指出,这是一项关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救命条例”。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相比,修订草案颇有新意,其中医院拒收危重病员将被重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等十大亮点令人耳目一新。广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修订草案力求更具操作性,达到便民利民、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目的。
●城乡接合部的急救反应将明显加快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组成。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据了解,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在城区平均出车半径约4公里,但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农村地区及基层急救网点的建设相对滞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急救工作并入全市“120”网络后,周边地区城乡接合部的“120”急救出车时间将会相应缩短,急救反应将会明显加快。
●医疗机构垫付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费
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
●严禁急救乱收费
社会急救医疗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购置、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等;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费用。
●“120”专线电话录音保存1年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1年以上(现行规定是三个月)。
●“野鸡救护车”最高可罚款三万
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冒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广州120”名义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急救医生需有3年以上临床经验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院前急救队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现行条例规定为两年)。参与实施院前急救工作的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接调度命令5分钟后必须出动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应当保证院前急救医疗用车24小时正常运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现行条例规定夜间出动为10分钟内。
●拒绝收治危重伤病员的将受重罚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追偿急救费用
对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个人,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部门为“120”保驾护航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指挥、救护车辆优先放行;在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件时,设置专用通道,保障救护车辆通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指挥、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支付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急救医疗费用;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安全稳定供电。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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