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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受审时猝死续:死者家属不接受尸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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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0210 发表于 2009-3-29 12: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28日,陕西丹凤县检察院公布了徐梗荣的尸检结论,认为徐由于外伤、疲劳、心肌病等原因引发心脏骤停死亡。徐梗荣家属表示不能接受该结论。目前,7名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被立案和刑拘。





死者徐梗荣



死者家属悲痛欲绝




死者手腕上的伤痕
新华网陕西丹凤3月28日电
28日一早,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在商洛公布了徐梗荣的尸检结论,认为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脏骤停死亡。徐梗荣家属表示,对于这样的结论不能接受。

徐梗荣的家人告诉记者,这样的尸检结果站不住脚,徐梗荣根本就没有心肌病病史,更不会有什么原发性心肌病。徐家对尸检结论提出质疑,同时希望重新做尸检。

  徐梗荣的二姐徐韩英说:“因为我们家从来没有这个病史,所以娃他不可能有这个病,以前他是个体育生,初中就开始练了,高中经过专业训练,身体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徐韩英表示,家里人希望重新进行尸检。

由于对尸检结论不能接受,家属拒绝在检察院送达的尸检报告上签字。徐梗荣的母亲曹会玲说:“娃在商洛中学生运动会上拿过第一名,怎么可能患心肌病,我现在连我娃在医院的病历都没拿到,今天就这一句话想打发家属,我不会认同这个结论。”

丹凤县检察院检察长冀俊英介绍说,检察机关调查表明,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许,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目前,包括丹凤县公安局局长闫耀锋在内的7名警察分别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等被立案和刑事拘留。

今年2月10日,丹凤县发生一起高二女生被害案。经过侦查,公安部门认定丹凤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有重大嫌疑。徐梗荣3月8日在审讯时猝死,3月9日,陕西省检察院法医白宁波和商洛市检察院法医杨军虎在徐梗荣亲属委托人的见证下,对徐梗荣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
(作者:段博 都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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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徐梗荣猝死”再质疑

3月8日,犯罪嫌疑人陕西丹凤县高三学生徐梗荣在公安局审讯时猝死,家属发现死者体外有多处明显外伤,质疑当地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
尽管有关方面至今未公布尸检报告 ,但一个不满19岁身体健康的体育生,为何伤痕累累地死在公安局?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审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再次成为焦点。与此同时,联系到最近几次披露的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有法律专家建议,为避免刑讯逼供,应实行“侦押分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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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受审猝死再催“侦押分离”实施

2月10日,陕西省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遇害。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徐梗荣被县公安局刑拘。3月8日,徐梗荣在审讯中突然死亡。从尸体形况和另一接受审讯者的口述看,徐有很大嫌疑死于刑讯逼供。
看守所里为什么这么容易发生“非正常死亡”?“刑讯逼供”为什么时有发生?部分民警不守法律、不讲人性是直接的原因,但“侦押一体”才是制度性根源。由于侦查和羁押都归公安机关管辖,嫌犯一旦被拘留,基本上就与世隔绝。办案民警想什么时候提审就什么时候提审,想审多长时间就审多长时间,想用什么办法审就用什么办法审。于是,超期羁押时有发生,“连续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常常不被遵守,“车轮审讯”也早就不是新闻……亲属见不到嫌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也很少得到批准,而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外人也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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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中国民意代表巡视羁押场所


项目负责人、刑法学家陈卫东教授2月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专访时说:“被羁押人的待遇,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护的发达程度。通过引入更为独立的社会公众力量监督羁押机关行使权力,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待遇和保护。”

中国于1986年12月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视刑讯逼供为犯罪行为,要求缔约方必须及时审查有关刑讯逼供的起诉,禁止驱逐、引渡有足够证据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受害者必须得到赔偿。 联合国又在2002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独立的羁押巡视制度。目前世界上只有2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主要是欧洲国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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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安厅规定:若发现牢头狱霸直接领导免职

今年以来,云南相继出现了晋宁县看守所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事件、蒙自县一民警开枪杀人等事件。为此,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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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刑警故意伤害案宣判 四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2月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四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朱松岩、朱春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从犯崔海龙和范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四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人民警察的四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四被告人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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