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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公司保安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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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Y88 发表于 2009-3-30 10: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我是一个农村人,老家在河南,高中毕业后也没考上大学。但读了点书,就想出来闯世界,谁也不想在那个山旮旯里呆一辈子啊。是中国人就知道,广东是个打工的地方,于是我也来了这里。在广东,我干过许多城里人看不起、也干不了的下三烂(苦力)活。这苦就别说了,还有的昧心老板干了活不给工钱。后来我找到了一家物业公司保安的活。我感谢老天爷的恩赐,这活不太累,而且工资(虽不多)但还能保证,我一年省吃俭用能攒上两千多,估计四五年差不多也能找个对象了(我们农村姑娘便宜,彩礼比城里人少的多),更重要的是穿上这身制服,我自己都感到帅气了不少。我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工作,把业主当成自己的亲人,很快我也凭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业主的首肯。我相信自己是一名好保安,但没想到有一天我却被人告上了法庭。1 I: X- [1 r; W! D& C$ w
  这个人是一个女业主的丈夫。
# W! t" i& n) Q  R2 x  2004年9月9日23时20分许,我在某花园车库内执勤,收到值班室通知让我火速到10 幢301房看看发生了何事。到了301房门口,一名中年妇女对我说,“屋内这个男人喝醉了酒,走路都无法走了,你把他赶出去。”看那妇女生气的样子,我猜想,没准这人是来骚扰女业主的(城里人就爱喝几杯酒后干这些见不得人的事,不像我们乡下人,喝醉了酒,一躺,炕上睡觉去,从不惹是生非)。但奈我怎么劝说,该男子不肯离开,满嘴胡话,骂骂咧咧的。据该人后来在公安所做的笔录说,那一晚他饮酒后返回10 幢301睡觉。他妻子以饮酒呕吐弄脏地方为由不让他进入睡觉,并叫来了保安。保安就过来拉他出去,差不多到门口处,他挣脱开保安,冲进屋内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握在手上,保安已经走出门口外,他拿着菜刀追出去门口,看见保安还站在楼梯口处,他就打算吓一下保安,于是就用刀在门口楼梯的不锈钢扶手上大力拍了一下,扶手处被打烂,而手上拿着的菜刀也被拍断,手上只拿着刀柄,而刀身就不知道飞去哪里。保安见状就过来将他按倒在地上,他也看不清保安是用何物体打他,不久保安停手散开。在这之前,他还在屋内拿了一个暖水瓶砸向保安,但保安避开了,水瓶掉在地上打碎了。他与保安发生冲突时没有表明与她(女业主)是夫妻关系。
/ z4 l# _# k4 F7 f$ I/ T  你说我这个冤枉呀。人家用暖水瓶砸我,我闪开了,我知道城里人咱惹不起;人家用上刀了,我一看不好,也是为了保护女业主的利益(这是我的职责),我把他压在了地上,没想到地上的玻璃(他自己刚摔的)把他脸给割破了,不用您说我的祸闯大了,谁都知道城里人是爱脸面的呀!
; s4 E) u: T) i; q  于是人家就到医院里开药,还做了法医鉴定,还好,没有构成伤残,但“面部多处细小瘢痕对其容貌有一定影响”,于是这爱面子的城里人当然就要我赔偿,我当然不给,我一个月工资就六百多块,我想赔也赔不起,我这种行为不表彰也就算了,还要赔钱?赔给他我喝西北风去呀?6 X3 N- \1 o- m+ R' |
  于是人家就上了法庭。我真搞不懂,城里人咋就爱为这事打官司,这官司是好打的?我们农村人“饿死不做贼屈列都不打官司”。再说了,他明明没理还有脸吆喝,这不是恶人先告状吗?我为这事,给派出所留置了一天才放出来,我家人当然很担忧(农村人谁不怕公安呀),而且我当时手上也受了伤,我还花了二十三块五(要不是没钱,我去住两天院肯定比他的花费多,但你肯定明白,医院是咱这种人呆的地方吗?),也没有人赔给我呀。
% l8 z2 E% g  k; n8 ^; P, G( M  于是我就平生第一次上了法庭。那滋味我就不说了。还好,法院和原告主要是针对物业公司来的。很快,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原告主张被告(也就是我)用刀将其脸部划伤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还是指我)与原告发生冲突,伤害原告身体致轻伤,侵犯了原告身体健康权,应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造成冲突的发生是因为原告醉酒回家和其妻子向保安求助时没有及时向保安人员表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是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本人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被告在明知(天啊,我怎么就明知?如果明知,人家两口子的事,我这不是犯傻吗?)业主认识原告和在劝说原告自行离开无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理智手段向管辖派出所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而采取了把原告从门口拉出来的不当措施,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酌定原、被告各负本案赔偿责任的50%。被告是佛山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请的保安,其在工作期间与原告发生本起事件,是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直接承担。被告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数额可酌定为1000元为宜,原告请求100000元(看人家城里人的多值钱,我怎么就没长上这幅脸,要不我自愿给原告划一下,他看着给个万而八千的都行),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36.85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3 S8 u" A" O6 l, L7 C$ B
  您看我这个委屈呀。当然法院判决是公司拿钱,但我老板早说了,这钱得从我工资里扣,说是叫羊毛出在羊身上。我不怨公司,谁叫我多管人家两口子的闲事来。而且老板还特别仁慈,说每个月只扣我200元,要不我真喝西北风去了。我认了。没想到,就这,人家还不服,上诉了,嫌钱少呗。& u* P0 m& D# S
  二审法院认为:据上诉人自己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的陈述,事件发生时上诉人正醉酒,在保安人员将其按倒在地之前,上诉人曾拿来一个暖水瓶砸向保安,又拿出一把菜刀追向保安。上述行为,已经对被上诉人保安人员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是令事件激化的主要原因。而且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保安人员表明身份。此时,保安人员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及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上诉人的过激行为确属必要。因此,上诉人在事件中受伤,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被上诉人(这是我在二审法院的称呼)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措施不当,令损失扩大,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基本正确应予维持(请明眼人看看这正确吗?)。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较大(还是一分为二的50%?),侵权行为的起因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侵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因此,原审结合其它因素所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30000元(这脸一下子比一审时少值了7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V' x" D7 u6 j' \: X6 T2 p0 ^
  看来,我今后当保安时得多个心眼了,俺娘说的做老实人在城里肯定不行,俺得先问问业主是不是两口子。
: R0 k* }$ C- P5 a: f) T% ~6 P  老天爷也保佑我吧,别再出这样的事了,要不我真得去喝西北风了!还有俺那媳妇,也得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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