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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当审判长: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何来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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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kZOjuK 发表于 2009-4-2 19: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2日三版刊登了一则题目为《宿豫审委会委员人人都当“手术师”》的新闻,说 2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再审案,当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时,当事人双方及旁听群众都惊讶地看到,担任此案的审判长不是别人,而是该院院长陈茂。这是该院启动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 F# }; Z9 a. W& r) d  这就让我不明白了,院长当审判长,就让当事人双方及旁听群众都惊讶?
- `6 B8 F" E7 Z0 N" [2 e# T" Y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在第一部分开庭前的工作第1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 J; h" e3 r( g4 i; T# i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是不争之事实,这样说来,三日前当事人就知道院长是审判长了,旁听群众也通过公告应当了解这一事实,这样何来法庭上的惊讶?!
' {# s7 R, W! ]7 L/ F( n) \, D& D  当然,也可能这个法院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操作,这就是程序违法。+ l  L' j6 ~9 m1 @2 l
  我更怀疑写稿子的人不懂,为了追求文学效果结果反失真实。
4 B" h" E2 j( P, M  既懂法律又会写新闻,还得入编辑之眼(最终刊登出),不容易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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