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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股东叫板北京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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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KaKxrV 发表于 2009-4-5 17: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吗?一个公司拥有合法的房产证,但房产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却属于另外一个公司。这样的咄咄怪事正发生在北京的一家上市公司身上。, n- \/ K8 \. q$ f3 J* g5 l4 G

. v2 {9 J; o: G" l5 t  3月27日,北京化二(00072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接到控股股东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知,“北京化二是北京市重点污染治理监控单位。按要求,北京化二将于2007年底前实现停产或搬迁。北京东方石化公司正在编制具体方案,待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告。”/ q) q# j( J* T* W%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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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化二同时重申,公司生产所占用的57万平方米土地是向控股股东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北京化二。公告发布后,北京化二股价大跌。济南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李女士曾就此事电话咨询了北京化二董秘室,其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司,但土地上的建筑是公司的,而且有房产证。”7 j6 f- y+ a8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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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东济宁农行工作的张先生也得到同样的答复,因为张先生在农行信贷科干过主任,所以对土地、房产证的有关法律比较清楚。他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土地应该随房产走”,有房产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是十分荒唐的。为了维护自己和北京化二中小股东们的权利,他决定以小股东身份起诉北京化二的大股东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反映此情况。3 z  \8 o' {6 O8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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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说,北京化二给他的答复是“已将有关问题向大股东反映”。9 Q& G* i)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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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北京化二施展太极推手STRONG>, G+ L5 J1 W& S5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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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竟无人知道“有无房产证”+ G* X4 X1 B+ E. _

$ q. `( i0 @3 O3 I' s4 D! Y  4月6日,记者就公司有无房产证问题询问北京化二董秘室,一男工作人员答复:“我并不清楚公司的建筑有没有房产证,这不属于证券部的职责范围,至于哪个部门知道,我也搞不清楚。”当记者给他要董事会秘书李崇华的电话时,他表示:“因为不熟悉,所以不能告诉你电话。估计李崇华也不知道有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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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 S6 y7 G  ~: A0 {3 J3 B  随后记者先后拨通了北京化二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设备处,得到的答复都是“不知道,房产证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在万般无奈下,记者拨通了北京化二董事长吕常钦办公室的电话,接电话的男子表示吕不在,并称自己是北京东方石油化工办公室。他说关于股份公司的事情,应该由北京化二证券部来解答。" t. ?) ?+ @+ G'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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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了十几个电话,六个部门,竟然没有一个人知道公司有没有房产证,连公司的管家财务部也不知道。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你让股东们凭什么相信你们呢?记者最后再次拨通了北京化二证券部的电话,刚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其他部门是互相推辞,他们应该知道。6 W+ B9 X  g9 n# m% y

) W9 P! F* A4 @6 E2 B, q( |! ]! l7 D  “既然不知道公司有没有房产证,那么公司怎么就接连发布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呢?连公司最起码的财产都没有弄明白,公告不是误导投资者吗?”张先生说。  b5 C4 H/ \$ |7 J& ^

$ Z( `! Y: j) }3 j' O, h( {3 t& `0 T  [b]山东股民欲起诉东方石化:房产和土地岂可分离STRONG>6 e: m9 `  j) r2 \. o1 ]; E) i(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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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已在济宁本地聘请了律师a>,并将“北京化二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诉书”传真到公司证券部和大股东北京东方石化。他说,公司反馈信息是,“在上市时没有注意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表示会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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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Q6 }% }) x9 {  ~/ W9 z  张及其律师a>认为,依据法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3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40条: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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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4 h( K& g( Z$ o+ O/ Y6 h4 H  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向国家申请补办有关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大股东操纵以本公司财产偿还本公司债务,应属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7 {6 x  C8 M' F4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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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化二上市公告书(1997年6月12日)称:1997年4月25日,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与化工集团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使用的土地以向化工集团公司租用的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的租期为50年,有关租金1997年免交,1998年和1999年为每年200万元人民币,从2000年起,租金由双方视具体情况每年定一次。北京化二上市得到“北京市政府京政函[1997]26号文”批准。张认为,公司租赁租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工业土地50年”。母公司在工业土地50年法定权限内没有任何权力,其已代国家收取的“国有划拨土地”租金7年总计1400万元应当上交国家。“国有划拨土地”应当重新确权给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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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以上土地上的房产都是属于股份公司,并已经取得地上房产的产权证,根据土地法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该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属于股份公司。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否则,就是虚假出资、欺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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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G! n5 ]5 E) r7 t5 B  此外,张认为北京化二在3月20日片面公告“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控股股东”,给市场造成了误导,使得广大投资者认为公司在此次搬迁中将遭受重大的损失,造成了流通股东因为恐慌而不理智地抛售股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可有误导的倾向。但北京化二出具片面的公告,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要求北京化二立即公告澄清事实。: F3 }5 S7 x5 n5 u  [

% T9 M' U# A* U+ b; b; s! V5 C. p  [b]北京化二在实施“毒丸计划”?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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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4 w# n" P$ f2 X( O5 A0 q4 |  北京化二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石化共同出资成立,中石化集团掌控着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管理,是东方石化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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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石油、中石化相继私有化各自控股的几家上市公司后,市场很多人猜测中石化也极有可能私有化北京化二,为了达到低成本收购目的,公司故意制作“毒丸”。去年公司大幅度裁员,花费将近1亿元。随后又一再声称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股份公司,但公司竟然不知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法律。这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公司没有独立性,完全听命于大股东;二是公司故意为之,以便打压股价,便于股权分置改革或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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