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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政府部门网络侵权是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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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酒个 发表于 2009-4-6 21: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8日上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并缴纳了相关诉讼费a>用,这意味着全国最集中的一起著作权维权事件已正式进入诉讼阶段。据了解,江苏、安徽两地共106个政府部门和企业转载别人文章不付钱,成了这次被追究的对象。在这起网络著作权维权事件中,仅江苏就占了86家,其中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占九成以上,几乎涵盖了江苏各地级市。(3月28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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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4 u. f6 g' j; m& ~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事情也屡屡发生,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输迅速等特性,使一些网站复制别人一个作品变成了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当网络著作权侵权事情发生后,维权过程也十分艰难,因而许多网络著作权人被侵犯后,也只好忍气吞声。然而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直指政府部门网站,敢于替著作权人讨说法。) w3 G+ b5 Q3 e! 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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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些网站,理应带头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得到授权的时候,不应当将著作权人发表在其他网站上的文章下载到自己的网页上供他人浏览,虽然政府部门自称自己的网站是因公务需要和公益性、非赢利性的,这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并非如此,正是由于转载了一些有份量的文章,而使网站的点击率上升,知名度提高。因此,政府部门的这种说法不能成为擅自转载他人文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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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w, d  r. c* s! [  Q  同时,政府部门的一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直接从别的网站上将他人文章下载后放到自己网站的页面上供人浏览、点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他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且也侵犯了其他网站对著作权人供稿的拥有权、使用权。因此,政府部门所称是因公务需要和公益性、非赢利说法,也不能成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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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虽然是个新问题,但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网络上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的调整,同时在使用时,不仅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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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网络侵权,很少有人这样较真,更很少有人敢同政府部门的网站较真,而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却选择了与政府部门对薄公堂通过诉讼来进行解决,这较真的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的进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法律程序的起动,将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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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 H" @; W. e' Q0 {  新闻链接:http://www.kuaibao.net/cdsb/GB/2006/03/28/77405.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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