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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逃可疑档案” 是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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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cavv 发表于 2009-4-9 20: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对“可疑审判行为档案”所展开的争论刚刚落下帷幕,2006年5月8日第5版又刊发出类似新闻:“盯上办案人员可疑行为 ‘外逃可疑档案A>’首现临沭 已有7名侦查人员被纳入该档案”(详见当日报纸相关新闻)。这种做法一再出现,实有一再商榷老话重提之必要,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舍本逐末,不足为取。' S1 K9 x% c/ {7 n6 G

: P, \  ?9 q6 q4 E2 t  首先,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有失职之嫌。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本身就有行使着刑诉法规定的对有关犯罪的侦查权,既然已经发现了诸如“明明嫌疑人就在家中,而提请逮捕书上却出现了‘外逃’字样”此类明显的犯罪线索,那就应当立案侦查:如查证犯罪属实(查证的过程中是要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受相应诉讼时限制约),则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如查证无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则撤销案件或者作其它相应处理。以上诉讼过程所建立起来的是案件卷宗,它能反映出案件全貌,尤为重要的是它有最后的处理结果,并且按照有关档案法规的规定归档保存。而不应当是如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那样舍本逐末仅仅建立“外逃可疑档案”,立而不处,立而不侦。已入档有的7人,如果他们不是同时入档,那么最早入档的应该已被查处或者正在被查处过程中;但究竞查处了吗?结论是什么?这是新闻留给我们的悬念,不能不让人得出其立而不查这一合理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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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有奉行有罚推定和侵犯当事人及其所在机关名誉权之嫌。法律规定的做法已在前一理由中说出,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意味着根本未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让当事人背上其可疑行为背后有职务犯罪之恶名并且打入黑档案,尤其是还公开宣传建立“外逃可疑档案”这一做法和有关档案信息,这极为不妥,其实质就是有罪推定意识在做怪,自然而然涉嫌侵犯当事人及其所在机关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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