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675|回复: 0

行政机关可以“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吗?

[复制链接]
小舞 发表于 2009-4-11 20: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担负法律法规a>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更为广泛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党政领导为了搞活市场和发展经济,在不同的场合代表政府或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时,挂在嘴边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发展经济上,要解放思想,如果都按程序和法律法规a>的规定办事,如何能使本地方经济发展的更快,从根本上摆脱落后的穷帽子。应该说这些领导从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发展地方经济的想法是好的,那么,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是否能够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这条规则呢?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5 v6 M7 f! B/ C
2 W( o* B& ]: v* z
/ `/ n, R7 w: _8 `. d3 p$ ~$ T/ E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公民、法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以自由为原则,只要无损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国家不得加以限制。而我国的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权力则来源于法律法规a>的授权,以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表现方式为 :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奖励、行政处分等常见形式。不论其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行政机关都必须按法律法规a>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而不能使用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规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始终坚持社会自制范围最大化,政府规制范围最小化原则。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a>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否则,行政相对人会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给国家、社会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3 @7 `) a( j2 ^! S5 Y5 Q7 }: L# H& W# k: W% l
" K. }) ^) \& L) C, l
  综上,本人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是相对公民和一般法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具备行政职能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企业改制和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不能任意扩**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力。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22 16:50 , Processed in 0.06996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