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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需破除“公安老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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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tjl 发表于 2009-4-11 2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人代文彬因涉嫌滥用职权A>被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逮捕决定书上签字时,代文彬不无“诚恳”地说:“我今天才知道,原来检察院还能管公安,我一直以为公安就是老大呢。”(山西晚报6月8日)' q7 _! ]' `4 f

0 Y2 j# f$ _+ j/ `8 J  代文彬从警十几年,居然对法律如此无知,着实让人震惊。笔者相信,在今天的警察队伍中,像他这样十足的法盲毕竟是少数。但知法未必敬法,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像代文彬这样抱有“公安老大”思想的,却绝非少数。所谓“老大”,是指相对于检、法机关而言,认为公安的地位更高、权威更大。上世纪八十年代,政法界曾流传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受此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怪现象。比如,在行政诉讼中,一些公安机关居然不应诉、不出庭,甚至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刑事诉讼中,经检察机关通知立案而不立案,要求补充侦查而不侦查,或者经法院传唤出庭而不出庭,宣判无罪也不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本质上,“公安老大”是一种特权思想,是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认为高人一等,从而藐视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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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老大”思想的形成,实与我国公安机关的强大职权和特殊地位相关。在职权上,我国公安机关不仅具有广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权,还拥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行政性羁押权。在刑事诉讼中,除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如拘留、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事先毋须司法机关批准,事后不受司法机关审查。在各级党政权力结构中,公安机关更是居于特殊地位,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往往兼任当地政法书记、常委或者政府副职,对检察、法院工作拥有实际的领导、指挥权。这种权力配置和政治安排,难免会使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滋生一种“老大”思想,不把检察、法院放在眼里,甚至动辄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U! o9 y* ~- A- i

, N  k; n: b; a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公安老大”的思想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司法至上,警察权要接受检察权、司法权的严格监督与制约,树立起法律及司法的至高权威。如在警、检关系上,侦查权要接受检察权的规制和引导;在警、法关系上,则实行严格的司法令状和司法审查原则,凡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均须事先经过司法授权,事后接受司法审查。这些,已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立法修改的方向。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仍然抱守所谓“公安老大”思想,显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背道而驰。因而,有必要从制度变革和理念更新两方面着手,促使广大民警转变思想观念,坚决摈弃“公安老大”思想,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C* L$ A' ~) n( O

& d/ T8 ?; ^: ]# c$ ~5 D+ ?( L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本文今日同时发表于《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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