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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全国最好的法院,而不仅仅是法院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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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雅 发表于 2009-4-13 19: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7月1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官肖扬在山东考察期间,在就司法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的同时,也关心着人民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关心着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7月11日,肖扬来到青岛中院正在建设中的新办公大楼。中院院长邹川宁汇报说要建设一个装备现代化,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办公大楼,在全国中级法院是最好的。肖扬说:“很好,不仅要做到办公现代化水平高,还要做到审判质量高、队伍建设好。”陪同考察的(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说,要把这个“楼”字去掉,建成全国最好的中级法院,而不仅仅是中级法院大楼。4 A) h2 b1 G( @1 F6 t) @
  这句话说的好。
4 z+ W6 A' Q" r- K- o  这几年,因原有审判、办公场所条件限制,特别是受案件飞涨的影响。我们知道,许多法院都在建设或已经建成了审判办公大楼,这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法律权威当然有积极意义,有人称之为“正义的行头”。
' \9 |7 d6 {0 M8 V8 W$ s6 v  但法院自己建设,极易产生后遗症。哈尔滨市一位叫戴鸿彬的包工头曾为该市原太平区法院做过装修工,干完活后该法院给他打了欠据,但从1999年后若干年,他屡次找法院要钱都没有结果。眼看诉讼时效就要超过,无奈之下,他拿起了法律武器,2004年4月份起诉原太平区法院,而接下诉状的正是该院立案庭。原太平区法院所欠的工程款有五六万元,就是这些钱,让法院成了被告。
- ~: j9 J4 [! b; x  《南方周末》2005年4月21日的报道《把法院告上法院》,欠债的是海南省中级法院拖欠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工程款,原告起诉到海口中级法院,又上诉到海南省高级法院。众所周知,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如果打官司的对象就是法院,当被告的法院、受理纠纷的法院,恐怕都难免尴尬。1 f* v" n# O8 ~8 ]% R* w
  现有制度下,我们的法院,除了是一个审判机关外,更是一个“单位”。单位是我们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它形成于军事供给制时代,盛行于计划体制时代,至今仍随处可见。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作为行政机关的单位,除了承担其职能之外,要拿出大量资源来自我服务。作为“单位”的法院,对外自然是个审判机关,但在其内部机构设计和职能安排上,却要承担大量非审判事务:这个单位要考虑法官们的福利,法院甚至要向别的单位借钱给法官们发工资;法院要给法官们盖宿舍,要负责分宿舍,要解决法官子女的上学问题;要自己负责建造法院办公大楼,装修当然也得自己负责。一个法院院长,大多数时间可能都用来处理与审判没有关系的事情,与别的单位、企业、私人打交道。这样,法院院长的能干不是体现于其司法技艺如何,而看他能否给法官、干警们带来较好的福利。据《南方周末》这篇报道援引农工民主党的一份调查材料说,某省法院系统欠债累计已达6.2亿元,包括工程队垫资款、银行贷款。" `0 H9 t, y) [( @# b
  法院当被告,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因为,法院审理以法院为当事人的案件,显然违犯了一个人不得充当自己被告的基本法治原则。即使这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也仍然很难说给予了原告以平等的机会。因为全国的法院,从理论上说,都是一家人,人们经常都说“法院系统”如何如何;更不要说一个省、一个市的法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由一家法院来审理另一家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始终难以摆脱自己充当自己案件之裁判者的嫌疑。
" q1 W  |3 S9 y" B5 E2 w  为了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不会陷入当被告的尴尬。也就是说,法院只应当是一个纯粹的审判机关,而不应继续是一个“单位”。当然,法院也需要建造、修缮办公楼,需要添置办公用品,法官也需要生活,他们的福利也需要有所安排。惟一的办法就是把这些司法行政事务交给别的部门去打理,而法官们则专心地从事审判业务。若不能把法院从这些事务中解脱出来,法院经费再富裕,也还是有可能与企业和个人发生纠纷。
$ G) S  K$ ?" V0 L/ k& H6 K: L2 {! t  其实,这方面也并不是没有制度可以依循。2004年7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提出推行“代建制”;政府也在剥离政府机关的内部服务职能。
( F1 x0 u2 D1 o' p9 f! i  对于法院来说,可能需要更进一步,严格分离法院的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剥离法院作为“单位”的很多事情。法院为了维持正常运转而不得不处理的日常维护、法官福利等事务,最好交由法院之外的机构来打理。法院的大楼,不应当由法院自己来筹资建造;法院的装修,也不应当由法院自己来操办;甚至法院添置办公用品,也应由他人代劳。这样安排,惟一的目的,是让法院不与外面的机关、企业、私人存在过于密切的关系,更不会发生发生经济上的纠纷。因为,法院乃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最后存身之所,而正义对于它所存身的的环境的要求肯定是最苛刻的。司法独立,当然主要意味着法院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但似乎也意味着,法院、法官也独立于社会一般的商业交易活动之外,从而不会陷入法律纠纷中。只有超乎其外,法官的判断,才有可能是独立的、中立的、理性的、可信的。
! q, J9 x- x$ W: ?) {) x. f' d  以上观点,引自2005年5月12日南方周末秋风文:《法院不该是个“单位”》(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50512/xw/sd/200505120049.aspA>)。: Q1 [' z' @" ~% C/ D% T5 t1 m& T
  一方面,法院自己盖大楼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就是当前的倾向。7 g$ Y9 R$ |9 P; \7 b' ?
  许多人认为现代化的法院大楼作为“正义的行头”,非常重要,当然也不能说不重要,但更重要的我认为是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正如曾任清华大学校长的梅贻琦的所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O9 X1 s* I# u( Q5 R
  具体来说,何谓现代化法院我真是解释不了。但我们现在有几个知名法官(是因案件裁判闻名而不是因政治宣传需要)能像国外的丹宁、施米托夫之类?
$ H7 S4 {9 E6 Q# z  光有现代化的大楼,没有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法官,这楼也是空洞之物,如人之没有灵魂。& t% A" I$ R8 ^- z# R
  所以,要把这个“楼”字去掉,建成全国最好的法院,而不仅仅是法院大楼,这话说的好,说的对。3 K$ v0 C  \- w4 H#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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