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A>》,这部法律的制定据说是历时20年之久。可以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权力机关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F* O" v% V8 e% e- A; b6 `" C0 G6 u C. n
但是,对这部法律中的一些提法,我认为还是可以从法理上进行商榷的。% K! J; k* m; h
8 q9 ` s0 v$ C* | `) o# U4 l2 } 监督法A>中有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这是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却是这样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8 I. v' h: `: Q2 F& l. m+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