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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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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SUNkk 发表于 2009-4-18 13: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项旨在杜绝监管场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执法大检查,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属52个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戒毒所进行。从4月11日起为期一周的时间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督察、监管处民警组成的联合检查组,重点就区内监管场所执法民警执法纪律是否规范、民警的执法能力、在押人员近况等问题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据宁夏公安厅看守所工作指导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检查组将通过逐人、逐号近距离检查、谈话,对自治区所有公安监管场所做了一次较为彻底的摸底排查。检查组所到之处,监管场所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在押人员伙食和医疗卫生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牢头狱霸”、监管民警是否对在押人员有体罚行为等情况,均将记录在案。
宁夏公安厅同时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明显有伤残,怀疑案件侦查部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可以拒收;如果公安监管场所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将引咎辞职,公安监管场所在评定等级时将被“一票否决”。(周志忠 礼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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