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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的两难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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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y 发表于 2009-4-19 17: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近年来,受刑罚轻缓化刑事政策以及疑罪从无等理论的影响,特别是受佘祥林a>等案件的影响,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死刑适用上的从严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留有余地。这种示范效应自然体现出了慎杀、少杀的效应。对此,当然是有赞有弹,特别是有些案件,杀与不杀的争论还很大。$ E! {: [/ P4 ?' X- \& L, B
  尽管我是坚定地死刑废除论者,但对有些保命判决我还有些不同看法。当然,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但我想可能总有些人与我想法一致,这么严重的罪行都能免于一死,那死刑是为谁准备的?
- X( H& v7 S- c- F' T  因此,从2006年10月14日人民法院报头版看到肖扬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提到“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这句话时还是觉得有些新精神的。这可是最高司法官对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讲的呵,是不是代表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点新方向?
' Y! R- _2 @3 _3 G  当然,肖扬院长在讲话中也说到,必须坚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同时,要更加注重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 X9 X- d' E; y# `# o+ R# J4 X  其实,杀与不杀还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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