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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偷窥判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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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sph 发表于 2009-5-2 0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4日《华西都市报》以“男子爬上树蹲4个多小时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为题报道了一起强奸案。该报道称: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爬上树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小时,后被发现报警。李某次日被抓后坦白自己确实存在想强奸女邻居的主观意图。案件经新都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报道刊登后,被多家报纸、网站转载、转帖,一时间舆论哗然。各地法学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根据这一报道纷纷接受采访或撰写评论、博客文章,多数意见认为该案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更有许多网民跟帖感慨此案是“霸王”判决。为此,记者专程赶赴成都新都区采访。

在成都新都区检察院,记者找到了该案承办人王检察官。王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华西都市报》的报道仅反映了案件的前半部分事实,却省略了案件事实的后半部分。另外,报道提及采访了检察官,而事实上检察院没有任何人接受过采访。断章取义的报道引起了公众误读。”

王检察官紧接着向记者介绍了全部案情:2008年4月17日晚,喝了三四两白酒的李某对同村妇女秀秀(化名)产生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李某本人交代)。当晚9时许,李某翻围墙进入秀秀的家,看见她在客厅的沙发上看电视。秀秀发现有人进入家中,大喊一声“有贼”,李某撒腿就跑,秀秀因穿着单薄并未追出。但李某并未跑远,而是爬到秀秀家院子里的柑子树上等待机会。大概四个小时后,李某从柑子树上下来,拉开房门,进入秀秀的卧室。门响的声音把秀秀惊醒,李某见状连忙用手掐秀秀的脖子,两人便抓扯起来。这时突然天上一道闪电照亮了卧室,秀秀借着光亮看清楚是李某。李某见身份暴露,慌忙松开秀秀翻墙逃跑。次日,警察接到报案后将李某带回派出所。2009年3月19日,新都区法院对李某一案不公开审理。新都区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日前,新都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强奸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从犯意产生到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阶段,从着手实行犯罪到完成犯罪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在本案中,李某在强奸犯意作用下,先后实施了翻墙入院、藏匿树上观察伺机作案、进入被害人卧室、对被害人实施卡脖子等行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已进入强奸犯罪的实行阶段。在作案过程中,由于电闪雷鸣,李某因被秀秀认出放弃实施强奸逃走,属于犯罪在实行阶段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记者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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