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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 是个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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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jghfjh 发表于 2009-5-2 0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意见稿”公布,建议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即法院不能拒绝接受老百姓的诉状,俗称“有案必立”。虽然只是专家建议稿,但是马上被媒体和公众奉若“福音”,认为长期困扰老百姓的“告状难”问题一下子“甩到太平洋里去”了。我自知见识鄙陋,但仍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发出不和谐的声音——“有案必立”是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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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 h$ K1 g( Q' ~  首先,为什么会提出法院“有案必立”建议呢?表面看来,是为解决老百姓“告状难”问题,实则便于政府将纠纷推诿给法院,因为“告状难”不是今日才出现的,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当前,我国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利益多元化,冲突不断加剧,信访数量长期在高位运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称谓“信访洪峰”。目前法院运用“立案审查”闸门,可以分流部分无法解决的纠纷到政府部门,一旦实行“有案必立”,法院对公众不设防,“信访洪峰”就会涌入法院,与“以邻为壑”无异。魏人白圭向孟子吹嘘自己治水本领超过大禹,睿智的孟子说:“大禹治水顺着水性疏导,把四海做大水沟,使洪水流入大海,与己有利,与人无害。而你治水,只是修堤堵河,把邻国当大水沟,使洪水流入邻国,与己有利,却与人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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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实行“有案必立”,就真能解决“告状难”问题吗?一些在书斋里“坐而论道”的学者从纯粹司法主义出发,主张“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等,可是现实中法院的地位、权威和理想中法院承担的职责远不相称。江伟教授举例说,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13类案件并非法院能够解决的,法院主动放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 r" a1 ~. @! \! c; v: X+ n: W0 e

; c  U% [. \3 u1 y  最后,在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法院地位、权威没有获得充分尊重的今日,仓促实行“有案必立”,那些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中的矛盾纠纷依然无法得到解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和尴尬。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法院陷入首尾两难境地,唯一受益的是政府部门,因为这些昔日难缠的信访“专业户”、民怨都一股脑儿涌进法院大门了。回到解决“告状难”的初衷,当事人的案件确实立了,可是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厚黑学鼻祖李宗吾归纳办事妙法之一“锯箭法”:某人中箭,请外科医生治疗,医生将箭杆锯下即索诊金,问他箭头怎么办?答曰:“那是内科的事,与我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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