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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杀人案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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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lnsyzs 发表于 2009-5-2 00: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相关媒体报道:12月28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时41分宣判结束。9时50分,经验明正身,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8 Y/ p4 \9 I: K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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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兴华虽然没有“遗憾”地走了(在看守所里,邱兴华担心: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别人会说这是疯子写的书,没啥看头),但是却给社会正义留下了遗憾。8 y+ d7 h0 K* h+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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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一、死刑犯家属竟然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精神病司法鉴定a>程序。本案涉及到死刑案件的鉴定启动权问题,12月8日,在陕西省高院二审庭审中,邱兴华的辩护律师a>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笔者认为,死刑犯的鉴定问题不是小事,人命关天,只要是死刑案件,应当让推动刑事诉讼精神病司法鉴定a>启动权能落到当事人手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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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死刑犯家属已经提出精神病司法鉴申请。据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说:这个家族有精神疾病史。在他们最初居住的何家梁院子里,先后出过4个“癫子”,邱兴华的母亲何世春、何世春的母亲霍氏即邱兴华的外婆、邱兴华的表哥何德福、何德福的儿子何冉奇都是“癫子”。一门出了4个癫子肯定不是偶然。邱兴华还说,最近两年邱兴华就显得很不正常,毫无道理地说她出轨,说女儿不是他亲生,说两个石头是螃蟹,因此提出了司法鉴申请。# ~$ j( W* H3 V.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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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死刑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用他大女儿的话说:他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但他近几年来的一些表现不正常,我们给他申请做精神病鉴定,让他死也死个明白。邱兴华案发生之后,一直有专家怀疑邱的精神健康状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说,“作为一个人,他有死个明明白白的权利,这其实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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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w3 ?# n4 M5 }5 J/ |  3、将是否对死刑犯的司法鉴定a>启动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非常危险的。何兵、龙卫球等5名法学家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质疑目前这种鉴定制度和程序。目前国外的司法鉴定a>启动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立式,鉴定启动权平等地赋予诉讼双方,原被告可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这主要以美英等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中立式,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当事人只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是否启动,则取决于法官,这以德法等国为典型。我国从立法传统上是属于大陆法体系,是中立式的。目前此种刑事精神病司法鉴定a>最大的危险性是,先要经过法官“鉴定”是否启动,然后才有机会交给专家鉴定。而对于是否应当启动,法官本身缺少精神病专业知识,是很难把握的;同时这样做不能排除司法腐败的危险。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目前中国的司法鉴定a>制度,应该朝着分立式的方向改革。他认为,分立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对改变目前司法鉴定a>混乱的状态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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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k+ y9 p. \, Y  遗憾二、在死刑复核权被收回的前夕,邱兴华没有能够享受到由最高法院对他进行死刑复核的“待遇”。众所周知,2007年1月1日后,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就要在死刑复核权被收回的前3天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行使这项权利呢?其中的原因,笔者不知,也不想做什么推测。笔者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是不是过于急了一点,为什么不能缓一缓呢?这样的话,再过3天也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来把把关,难道让他们把关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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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T+ X! s6 n  e  邱兴华杀人案,亲爱的法律界同仁们,你们有遗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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