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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律师谈《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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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uekuh 发表于 2009-5-5 13: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业为民生之本,而目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上不容乐观。近几年我国就业状况并没有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而有所改善,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而与此同时,各种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严重阻碍全国性、公开、透明公正的就业市场的形成。因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A>》,并广泛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针对草案内容,略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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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 M; N- I% M3 P* _  一、法律应着力消除各种就业歧视,强化政府机关相关责任,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国性就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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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劳动力市场各种显性的、隐性的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如劳动者的身高、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户口所在地、学历等条件,严重阻碍劳动者的正常就业,不仅各种企业单位如此要求,而且政府机关招收公务员等也规定了上述歧视性条件,起到了巨大的负面效应!笔者以为这种现象极不应该,因为行政资源、公共资源系全社会共有,机关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依赖全体纳税人的纳税供给而存在,因此。行政机关岗位必需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公正地享受该资源,而不能因为劳动者的长相、户口、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之限制。由于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等事件影响甚大,并且会对社会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劳动者带来某种示范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在该法中增加政府机关(此为大政府概念,包括、司法机关等,此处不做学理上的梳理,便于阐述)提供工作岗位时,应不得设置任何与该岗位特殊要求无关的歧视性要求,否则应追究该相关部门与具体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的规定。8 t/ N! c% Q( r3 b1 i3 ?, t5 l) i

$ x9 J. d6 h% L" Q* V  二、应强化政府提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义务,增加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可诉途径。  R3 q5 e' `% ]- [2 z: b1 N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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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以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仍未完成从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到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导致当今有关就业的信息绝大部分由私人企业发布,绝大多数的就业中介也为营利性组织或法人,政府提供的中介、信息等就业服务功能基本阙如。所以这次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笔者以为上述规定应增加行政机关不提供上述服务公民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既便于监督政府相关机关行为,也使得中央提出的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进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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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1 {- K, a4 w) t  三、应着力规范就业中介市场,加大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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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g- O5 V/ ^" q& W8 n  笔者经常接待劳动者的咨询,反映较多的就是劳动中介市场中介机构鱼目混珠、虚假承诺、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后一走了之等情形,严重影响劳动就业市场声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类现象虽屡加整顿,却成效不大。盖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两个因素:其一,对不法中介机构惩罚力度不大,使得不法中介的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使得一身试法者前赴后继;其二是政府提供该项公共服务不到位,现在比较大的招聘网均属于私人机构,公共中介组织严重缺乏。本草案虽规定了规范中介组织的部分,但惩处力度似不够,仍有补充之必要。3 X* `  L+ U2 k2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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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囿于时间、精力限制,仅做简单思考,当然解决就业问题并非仅一部就业促进法可全部解决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蹰而就,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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