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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江瑛的“错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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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VOIS 发表于 2009-5-9 11: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新闻办于2007年5月31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四部门负责人就食品药品监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副司长颜江瑛对记者提问的回答,说:“我们绝不能因为郑筱萸一个人而否定了全国的药监系统,也不能把郑筱萸一个人所犯的错误引申为这个系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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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江瑛将郑筱萸的行为界定为错误。何谓错误?错,上古“错”不当错误讲,文言中也多用“误”,不用“错”,后来引申为“错误”,如《唐摭言·误放》:“主司头脑太冬烘,错认颜标作鲁公。”误,可指错误、荒谬,如《史记·萧相国世家》:“群臣议皆误。”现代汉语中,错误是指闪失,或指不正确,与客观实际不符合。说某人犯了错误,是指他做了不正确的事,或出于过失,或出于故意,但一般都是指较小的过错,如学生在学校犯的错误、在家犯的错误等,即使是严重的错误,也与违反纪律的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A8 ^. p0 s: c; }5 J4 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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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回顾一下郑筱萸案的过程,郑筱萸于2006年12月22日被中纪委双规; 2007年3月中旬由中纪委专案组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正式立案侦查;于4月20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2007年5月2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双规,意味着有违反党纪的行为;被立案侦查意味着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已被一审法院确定有罪。可见,郑筱萸的行为已由违反党纪转化为违反刑法,涉嫌犯罪,显然不是“错误”所能代替的。/ m( n2 L$ 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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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为什么颜江瑛在一审法院判决郑筱萸有罪后,仍将其行为定性为“错误”呢?难道是颜江瑛不知道错误行为与违纪行为、涉嫌犯罪行为的界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颜江瑛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法司副司长,理应清楚这一点,如果她不清楚,那么她就是一个不称职的政法司副司长。如果她清楚,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说?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淡化郑筱萸案,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在一审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仍然这样说,只能会激起公众的反感,也说明颜江瑛不是一个称职的新闻发言人。* G1 Z! h.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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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颜江瑛副司长应该好好反思一下,改正错误的“错误观”,树立正确的“错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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