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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危害的新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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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花猫 发表于 2009-5-10 21: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2007年6月3日下午四时许,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市场派出所遭近二百名传销人员持械冲击,派出所警车及办公室部分门窗被砸坏,九名干警不同程度受伤。最近非法传销出现了回潮的现象,在某些地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和谐社会a>的构建。非法传销除固有的迷惑群众、控制人身、骗取资金、严重冲击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最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等危害外,其自身的组织性又衍生出了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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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A4 [8 R! [+ J* {  传销活动的一个本质特点就是它的组织性。云南市调查显示,2003年该市聚集的非法传销人员为2000多人,其后不断发展,2004年底增至3000多人,2005年发展至8000余人。具体到某个非法传销组织则动辄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些人经过非法传销组织者的洗脑,非常容易听从其组织者的指挥,即便是非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也会一拥而上。还有的传销组织为了壮大自身“实力”建帮立派,互相争权夺利。不同的传销组织之间有时会发生利益之争,导致群殴事件。有的传销组织依靠黑恶势力,有的则自身就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当政府部门管理、取缔这些组织或制止他们的非法活动时,他们还会“不屈不挠”地与执法人员做斗争,造成恶劣影响。例如6月3日保定发生的非法传销人员袭警案,即是因为警察驱散非法传销者的聚会,逮捕传销头目后,其它组织者指挥众多传销人员袭击公安局。其行为方式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出一辙,并且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组织性、违法性、牟利性等基本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备军”。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另外从非法传销的内部组织来看,由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成分复杂,多数人员文化修养低、自律意识差,他们在彼此的交往中极易感染各种社会不良习气,成为违法犯罪的易感人群。有很多作为基层下线的传销人员抱着发财梦来到传销窝点,所带不多的盘缠交了“入门费”后生计都成问题,于是有些传销人员开始实施盗窃甚至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 @% Q& e1 Y' i

/ M6 }% r* M$ N- C. o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一个传销管理办法,对传销有一个界定,国务院最新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则提前在11月1日实施。但上述条例都是从经济制裁、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进行管理,对非法传销是治标不治本。就上文提出的非法传销的新危害,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对策有三点:一,公安机关加大对民用房出租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屋出租,并号召社会居民进行互相监督。例如日前保定市已出台“创建无传销小区(村)”活动实施方案,通过“五个一”创建无传销小区,从根本上改变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状况。 二,制定相关刑事法律制裁严重违法犯罪的传销人员。对查获的非法传销案件,通常就是对传销骨干处以经济处罚便放人,并没有追根溯源对其上线人员或传销物品源头进行彻底查处,致使非法传销一再地“春风吹又生”。并且由于非法传销具有其本身特殊的违法特点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当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将“非法传销”作为一种特定犯罪写进刑法,制裁严重的非法传销犯罪分子。三,国家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力度,控制、减少失业人口,发展完善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铺平再就业的道路,从而遏制该部分人群向非法传销转移。9 t5 z7 @% {# X( L( O- L

& |# H6 ~1 P) f! p$ E  一位专家曾经告诫:“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铲除非法传销就是清除社会有机体上的毒瘤,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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