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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后,法院的门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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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uhnud 发表于 2009-5-10 2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当事人携带农药上法庭, 准备在庭审情势对自己不利时喝农药自尽。情急之下,被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安检”任务的法警查获并当场没收农药,及时阻止了一起可能发生的服毒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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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 b- y/ q. y1 }  近年来,随着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尤其诉讼秩序和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十分突出。日前在全国法院发生了多起当事人携带硫酸、炸药等危险物品冲进法院,以伤害法官的恶性突发事件最为赫然。近两年来,无锡两级法院就发生了多起带马刀等管制刀具、农药等危险物品进法院,准备在审判中对自己不利时行凶或自杀,甚至发生了将法官严重砍伤的事件。还出现一些诉讼参加人员(律师a>、当事人)和其他涉诉旁听人员利用数字录音、录像等高科技手段偷拍、偷录诉讼活动,有的出于个人目的,不如实客观反映诉讼活动的事实,将偷拍偷录的资料断章取义,剪缉出对自己有用的部分,以此来要挟法院或法官,并由此引起缠诉或闹访。这些事件的发生,使法官的人身安全、法院的审判秩序受到影响,法院形象乃至司法权威受到损害。8 D3 s! V2 ?* Q%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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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K0 ~# W0 g% A0 w8 ^  2005-2006年,无锡中院法警支队在日常“安检”工作中,共查获管制刀具、毒药等危险物品、录音录像等限制物品约200余件,经法警努力,有效阻止了多起有目的伤人或自伤事件,较好地扼制住偷拍偷录诉讼活动行为,为法院机关办公和法院正常审判筑起了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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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C4 y' s5 }  a6 U1 j  A:“安检”问题究竟出在哪儿?STRONG>3 e/ y) f. y! j2 {% a  Y' ^

: i7 u) h1 W8 B7 f2 x+ E+ w  法院实行“安检”,涉及到诉讼参加人、旁听群众、法官、司警,以及“安检”装备等方方面面,但目前在“安检”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6 N6 u: }+ h, H; x

+ x& U' U0 N( g# r7 ?. [3 j  一是有些诉讼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对进法庭要“安检”表示不理解,不支持,抵触情绪较大。常听到的抱怨是:“你放心,我的包里没有藏炸药,没有枪!”、“把我们都当坏蛋了?”、“法院的门真难进!”等等。二是有些律师a>认为自己是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专业人员,法院对他们进法庭也要进行“安检”,是对他们的不信任,是地位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有的甚至认为是对他们人格的污辱,从而不予配合。尤其是一些外地律师a>认为,在当地进法院不需“安检”,而进无锡法院却要被“安检”,由于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产生抱怨。有的还要求法警出示律师a>需要接受“安检”的法律依据。三是由于法官与法警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加大了“安检”工作的难度。如有的法官没有预先将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告之法警,而法警按照“安检”程序让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法官才告知是不公开的庭审,这时要劝退旁听人员往往工作量特别大。四是有些法院“安检”的警力与“安检”设施的配备不到位。有的法院“安检”警力少,“安检”设施简陋(有的只有手持“安检”器、无电子“安检”门),因而影响了“安检”效果和效率。有的法院“安检”设施形同虚设,往往产生漏检情况,因而造成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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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寻觅“安检”问题原因何在?STRONG>% v5 O: l: Q' A)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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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司法警务实践分析我们认为,产生“安检”问题的原因诸多,主要有:一是随着法院处理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加大,新类型案件增多,而新法律的出台又往往滞后,要解决的新问题始终处于探索之中。且法律不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不是任何矛盾纠纷都能通过法院来解决的,有些“诉讼请求”不是现有法律和诉讼所能规范的。加上个别法官确实存在裁判不公问题,造成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安全防范措施产生误解。二是当前法院向群众宣传“安检”目的、意义,以及重要性和紧迫感的力度不够,且还处在法院一家宣传的“单打独斗”阶段,因而“安检”工作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有些法院的领导对“安检”工作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不多,或者根本就没有投入。四是对律师a>进法院是否要“安检”,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 q- R9 L- X3 W  t/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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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解决“安检”问题“良方”出炉。' N6 T9 K% i4 V: _8 Q% X+ ~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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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于2004年5月下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次年江苏高院于下发《关于加强安全检查坚决扼制偷拍、偷录诉讼活动的通知》,对“安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院《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a>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江苏高院《通知》第二条规定:“要强化防范意识,做好对参加诉讼和旁听人员的人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认真查验证件,做好登记,对检查出的管制物品一律收缴,对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的录音、录像和摄影设备等限制性物品一律暂存。”为此,在具体操作时要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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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W% t& Y' T* e# R3 a* U4 Q/ r  首先,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对“安检”工作的要求,明确“安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安检”人力、物力的投入。进一步推行“安检”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日常“安检”的效能,以全面提高防控能力,1 S- Q( R7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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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通过媒体加大对法院“安检”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让所有到法院参加诉讼和旁听人员知晓,法院“安检”是保证他们人身安全,确保审判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而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尤其对律师a>要广泛宣传最高院有关“安检”规定,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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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法官、法警之间要加强沟通,强化配合意识,法官要支持法警的工作,对案件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等提前告知法警,使法警做到心中有数,及时采取“安检”预防措施。若法警在“安检”中碰到情况,在向警队领导报告的同时,也要及时向承办法官通报,以取得法官配合。4 o3 J& @; ?& f  I/ h! Z

# `! h2 ]* _, J- c4 V- ?; i6 A  最后,要加强法警作风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责任心教育,适时学习培训业务技能,要提高对各种管制、限制物品的识别能力。法警在履行“安检”、收缴等职务时,要着装统一,警容严整,语言文明,举止端正,措施有力,行为规范,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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