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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无“法”支撑的社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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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神hpk 发表于 2009-5-12 2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夏以来,持续36°C以上的高温将南京城烤成了一个大火炉。作为一项福利,高温费似乎能给辛勤的劳动者带来一些心灵上的清凉。然而就在记者领到高温费的同时,许多在烈日下工作的普通劳动者,高温补贴却还没有着落。近日,记者就对高温费发放情况作了一番调查。
6 Y6 ?  l3 _, D" o* ?          规定:高温费标准最少520元$ z/ u# F; D' g) d: R
  记者了解到,7月2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8月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通知》,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9 D4 ~9 M! a# o
  文件中明确规定,我省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的防暑降温费每个人最少有520元,并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k! Y5 W( S7 o+ \3 t3 v
  同时还规定,严格控制企业高温日加班加点,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d- ^- Y- d1 ]/ L
         尴尬:不少劳动者与高温费“无缘”. R7 h6 }$ R8 C/ ~  e, V& p
  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众多在露天以及闷热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是一个好消息。那么,他们是否享受到了高温津贴?
3 {7 a7 K" Z+ A  8月3日上午10点,记者拦下正在报社楼下吃力蹬着送水车的南京宁水桶装水公司送水员老张。老张的衣服已被汗水浸透。他来自连云港,在南京打工已经5年。他的三轮车上装着10桶水,这已是50岁的老张今天送的第二车水了。1 K' _- j$ p0 y( e* s
  当记者问他今年单位有没有发高温费时,老张一边忙着擦掉流进眼里的汗水,一边腼腆地说:“去年最热的3个月,我们每个人发了100元的降温费。今年发不发还不知道,我是外地来打工的,老板觉得该给多少工钱就给多少,政府出的政策都好,但就是落不到我们身上。”( t3 u' ?1 _6 ?. \$ j1 L) t
  在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上,两名工人告诉记者:“不知道有高温费,跟我们根本不搭界!”记者和一位管理人员模样的人聊起高温费的事,得到的说法是:“我们还没有收到通知。现在工人的工资是事先谈好的,我们按合同办事,一般来说不会再支付其他费用了。”
% B3 U* x1 L4 |  该工地45岁的梁师傅告诉记者:“高温费的事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去要。现在你去要钱,过一段时间等到天气凉快工人好找的时候,我肯定被打发走人了。我要养家供孩子读书,就想凭体力挣些老实钱、平安钱,高温费我就不想了。”+ {, ~+ p) z$ X$ @& t/ a
  经过采访,记者了解到,与身处空调环境、同时享受高温费福利待遇的公务员、白领一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真正身处高温一线的普通劳动者都享受不到高温费。  T0 z5 I4 u, n1 R) s" i7 h
         建议:将高温费写入地方性法规" O: H3 s- _  s6 s1 d
  连日来,记者在采访有关高温费发放情况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也许有用,但对非公企业而言,几乎没什么执行力。一位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表示,“比如这次高温津贴调整的规定,不少企业根本不会照此执行。”
# R9 o7 W. v, C' z0 j2 `  据介绍,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而且该条例一“暂行”就是47年。但该条例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 k" b1 ~1 x' ]0 r5 I  而现行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
$ l1 ]3 X. N6 G/ [, b7 x  “必须为高温立法。”省劳动保障学会负责人王健表示,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在贯彻执行中遭遇“冷落”,是因为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说,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弱,它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用人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由于贯彻、实施、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的不到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被有关单位置之度外。
+ v5 O) {+ Y$ Q% ?  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高温劳动保障列入地方性法规,对高温津贴、高温工作时间、高温劳动保护等进行系统梳理,对不执行相关条款的用人单位制定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
8 |. i0 s: s2 ]! T" I, z( J" V/ t- k  尽管眼下法律机制尚未健全,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费,劳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有可能支持劳动者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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