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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改程序启动 遏止“村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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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bhrj 发表于 2009-5-13 2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村官”达2850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

根治村官腐败现象,需要法律规范。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急需修改。

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去年底该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专家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重点,应该对民主选举的重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小“村官”面对大诱惑
新农村建设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那些想捞钱的村官有了许多新诱惑
目前,我国农村共有62万多个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008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涉农职务犯罪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官中的极少数,占0.28%和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腐败村官”的绝对数2850人,在整个涉嫌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容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张国平认为,“所谓村官,指‘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村官在其所属的行政村范围内,对该村的公共事务享有管理权。”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唐鸣认为:“村官其实算不上是官,如果说是官的话,也是最小的官。但由于村官最经常、最直接地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因此村官腐败不容小视。”

近年来,村官腐败的对象和领域发生变化。唐鸣指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取消了“三提五统”,村干部通过向农民收取费用获得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又增大了村官腐败的可能。特别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村官腐败的诱惑就更大了。”唐鸣认为也正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许多贿选现象。

避免村霸当“村官”
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能担任村委会成员职务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强化、完善村级治理,发挥了重大作用。

张国平说:“该法的核心是村民自治。”他认为这部法律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大农民逐渐认识到,村民自治是符合农村实际、解决农村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好制度。

唐鸣认为:“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较为简略,在农村改革深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条文亟待细化。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法律空当。”

首先,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规定。

其次,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特别是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规定。唐鸣说,“不久前,有村民向我反映他们村村委会主任是一个村霸,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三年,但因村委会组织法和所在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召开村民会议将其罢免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解除他的职务,而该村霸在村里势力很大,村民会议又开不起来,结果出现了缓刑人员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荒唐现象。”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应作详细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

张国平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应加快修改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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