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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办法征求意见 人身伤亡最低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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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雨 发表于 2009-5-14 17: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国家旅游局在2001年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后,昨天,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定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001年的规定中就已经明确,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在昨天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行业特点作出的规定,完全是从保护公众利益角度出发。
据悉,该办法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记者王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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