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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司法不应为道德滑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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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dffd 发表于 2009-5-14 1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饱受社会瞩目与质疑的南京彭宇撞人赔偿案,其轰动效应在于媒体和公众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这样一种稀缺的社会美德,让见死不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自私自利、自我中心的冷漠、狭隘、互相怀疑、互不信任等社会不良风尚得以盛行。1 ]' C  z# {$ l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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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的这种恐惧和担忧不无道理。试想,如果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和见义勇为的精神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宣扬,相反还被具有国家法律权威的、宣示社会行为规则和主流价值导向的法院判决所否定,那么以后谁还敢轻言见义勇为?谁还敢轻易去做好人好事?所有人在做好人好事和见义勇为之前,都必定会在心里盘算一下:人们会相信我吗,被帮者会不会把我也当肇事者告到法庭的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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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E1 [# O( ?8 X  如此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媒体上的评论、那么多网民会义愤填膺地指责法院了,因为大家都认为法院从“常理”出发、建基于“人性恶”基础上的判决对社会美好道德、价值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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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当我们去冷静思考法官判案的“常理”时,会发现这些由法官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中提炼出的“常理”也并非全无道理可言。因为,首先我们得承认当前社会并非人人都是活雷锋的事实,按常人的道德水准,看到行人跌倒后将其扶起并不稀奇,但也很可能仅仅止步于将人扶起;跌倒者家人赶到现场后,扶人者(非肇事者)先行走开或许更显正常,不走开并且还一直陪同人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那可能确实非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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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 k1 H& Z0 `  法官分析的“常理”其实冷峻地揭示了缺乏活雷锋和见义勇为精神的社会现实,现实中的人们对此不是不承认,而是不愿认同接受这样一种无情的现实,他们希冀这个社会充满爱心并生活在这种爱心包围中。可以说,是法官“无情”的常理分析触到了社会道德之“痛”,就象指出皇帝实际未穿衣服那样,伤到了人们善良而脆弱的心灵。但缺乏雷锋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冷酷社会现实却不是法官的一纸判决所造成的,与其说人们是对法官的判决口诛笔伐,不如说是对当今社会风气不彰表达不满与恐惧,而媒体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让这种情绪得以尽情宣泄。应该说,这种情绪的畅通宣泄,可以很好地释放人们的心理压抑,并让人们从对不良社会风尚的批判中达到共识、看到希望,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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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把社会道德的滑坡以及人们对社会现实的失望归咎于法官的一纸判决,那是不公平的。因为社会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一般都有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传统的、现代的、世俗的、法律的、道德的等等,错综复杂,并非旦夕形成,亦非简单地由法院的个案判决所造成。比如,多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严打方针,世所瞩目,但恶性刑事案件仍然屡屡发生,你不能说是因为法院的刑事判决造成了犯罪问题。3 I7 o+ Y3 r5 U+ K# {7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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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D# i9 h; J  在彭宇案件中,本来只是个简单的证据分析、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履行正常的审判职能,作出法律上的是非与责任判断,并不特别针对当事人的人品道德问题作出评价,更不会对对学雷锋做好事和见义勇为这样的社会美好价值观念作出负面评价,只是因为被告彭宇辩称的“见义勇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未予认定。尽管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但是在媒体的很多报道和评论里,已然一口认定彭宇就是见义勇为者,夸大了事实。在此基础上,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徇私舞弊、为虎作伥、逼良为娼,败坏社会风气。大量媒体、评论不是从案件审理的过程、进展进行忠实记录、客观报道;不从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的角度对法院判决进行客观、理性的讨论评析;而是从道德、正义的高地大张旗鼓,对法院的判决口诛笔伐、无情批判,置法院、法官于道德的审判台上,让他们背负沉重的社会压力,让司法为现实中的诚信丧失、好人难做等不良社会问题买单,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从客观效果看,媒体夸大其词、感性多于理性的报道和评论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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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项规范性、约束性的社会规则、管理制度都是以假定的“人性恶”为设立前提,法律亦然。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是非判断者,其职业思维不允许他们把当事人事先都设想成天然的善,而应假定为可能触犯社会行为规则的“恶人”。如果当事人都是向善,也不会存在是非和纠纷,也就无需法官的裁判以定分止争。法律不过道德的底线,以道德底线或常人道德而非美德衡量当事人,作出“常理”分析,并进行法律推理,并不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至于这种常理分析的逻辑过程是否客观准确,推断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无误,那是另外一回事。而即便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不能直接推导出法院的判决是造成“不敢做好人好事”、道德沦丧等社会不良问题的罪魁祸首;法官只要不是职业道德出了问题,故意枉法裁判,都不应追究他的责任。因此,如果让司法为道德滑坡、诚信丧失等种种社会问题买单,是不是勉为其难呢?更何况,彭宇案尚未进入二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还存在被二审维持、撤销、改判的几种可能性,此时大谈特谈判决对社会美好价值观念的杀伤力,是不是为时过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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