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法官江涛的一声槌响,“中国物权法a>第一案”顺利写入了中国法制史。10月8日,我国《物权法a>》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芙蓉区法院依据该法,对当地一起不动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一方占据他人所有的房屋构成恶意占有,判令其腾退房屋(详见本报今日头版报道A>)。 ! {; ^. J- }. B ) t- O8 M k3 F }. t 正如各界曾经所期待的那样,该案的首要意义在于,确证了物权法a>这一吸取了先进法治国家制度精华的基本法律,在维护公民财产权尤其是不动产权方面发挥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 . u1 U5 X3 b5 v' B3 U5 f! C0 R6 J
无需否认,从标的、案情复杂程度和审级等各方面来说,这起案件是一件十足的“小案子”,但放在中国法治的历史长河中去考察,它又是一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案”,它的“大”,不仅表现在时间上中国司法判决首次适用《物权法a>》,更表现于该法的首次适用即直指物权的要害内容——不动产(房屋),还表现于这部法律在经历了长期的酝酿、起草、论证、争议、颁布程序之后,终于开始实质性地影响公民的生活和财产权益。6 H b* F0 ]+ w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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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之前,中国便有学者提议制定《物权法a>》,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各类合法财产权益,但由于意识形态和其他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部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即便在后来的起草过程中,也历经全国人大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征集社会意见11543件,最终形成了这一基本法律制度。 % P4 \( g( }& o : l. q5 r9 [' E 在这场史无前例的立法讨论过程中,有关《物权法a>》的知识和观念深入人心,各种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诠释着自己心目中的物权制度,期盼着这部法律的早日实施。大约从2005年开始,人们对《物权法a>》的期待,从立法理念步入实际操作。而2007年10月1日,无疑则是中国物权历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物权法a>》正式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重要部分,它以对各类财产的调整效力,开始强有力地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C- N; X) R2 j+ m3 e
t0 o+ Z6 s1 \9 y& H4 x 先哲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规制各类物权的基本法律制度,《物权法a>》同样不应该也不能停留在书面上和脑海中,它必须通过人们的自觉遵守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实施才能得以成为真正的“活法”。 * S {. Q7 N9 a9 M. }; @9 ] , ?8 m6 X' A5 `5 b7 t 正如人们此前所期盼的那样,《物权法a>》确实以前所未有的制度革命性,揭开了中国法律对各类财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序幕,但毋庸讳言,在对这一法律的讨论、宣传和诠释中,全社会主要倾向于它的工具性即保护作用,而相对忽略它对人的义务规范。 2 u& F6 v. C8 `6 G / T% q8 M. U3 Y/ k v1 {: l 其实稍加分析就可知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宪法层面如此,民法层面亦如此。在物权领域,所有权作为对世权和绝对权,意味着所有权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要承担尊重这一所有权的义务。如此说来,全社会各类主体就应当明白,在利用《物权法a>》维护、捍卫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别忘了根据《物权法a>》的规定尊重他人的物权。只有这样,《物权法a>》才可被真正称为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 t% n8 D N# a6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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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物权法a>第一案的宣判,不仅昭示着权利人崭新的法律保障,也意味着社会公众全新的法律义务。在充分享有物权的同时尊重他人的物权,这就是《物权法a>》给公民生活空间带来的真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