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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新形式:株洲一官员低于市场价买旺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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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感功夫 发表于 2009-5-15 2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超低的价格买到一间高价铺面,湖南省攸县某单位负责人江其林便宜没捡着,却捡来了一副冰凉的手铐。不久前,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这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物品”受贿案。该案成为“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株洲市查办的首起交易型受贿案件。

办案检察官透露,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逐渐突显一些新形式、新特点,如一些人通过明显低买或高卖的交易方式获得巨大财产利益,以规避法律制裁。检察官认为,应通过制度设置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预防这类新型受贿案件的发生。

以明显低价购旺铺一名官员涉嫌受贿
2009年4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从立案侦查的攸县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倒卖土地使用权证案中发现,刘某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江其林一间商铺。

刘某为什么以这么低的价格将商铺卖给江其林?刘某的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株洲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警觉。为了核实情况,株洲市检察院立即将该线索移交给攸县检察院侦查。

“接到线索后,我们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江其林所购铺面连成本价都不够,明显比市场价低了许多,我们估计里面存在问题,于是,采取了全方位取证。”攸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伟民对记者说。

攸县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发现,2001年至2003年间,江其林利用其担任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之便,为刘某在该县开发建设攸州农贸市场做了大量宣传、协调工作,并以市场服务中心招商办公室的名义帮刘某对外销售商铺。当时,江其林在“攸州农贸市场”订购了一间商铺,并预交了两万元订金。

据了解,在市场开业的前一天,江其林找到刘某说:“农贸市场开发中我帮了你不少忙,我订购的那间商铺,你就以成本价两万元卖给我吧。”刘某考虑到在开发市场过程中江其林确实帮了他不少忙,而且刘某希望在以后的商铺销售中,能够继续得到江其林的帮助,所以,一口应下了江其林的要求。

为了掩人耳目,刘某故意向江其林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收据。这样,江其林实际只支付了两万元,就买下了这间商铺。到案发前,该商铺共收取租金10余万元。
“江其林所购铺面正对着市场大门,其成本价格远远超过了两万元,所以江其林所说的以成本价买下铺面的理由不能成立。”办案人员说。
证据难取 隐蔽性强 交易型受贿侦办难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中碰到的新情况,此类案件隐蔽性强,证据落实比较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措施准备比较充分,检察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也有一定难度。”办案人员对记者说。

刘伟民告诉记者,以前检察机关也曾查办过交易型受贿案件,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予以明确定性,最终也没能使受贿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人们的思想中,往往认为以‘优惠’价格购买大宗商品是普遍存在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样一种心态,以明显低买的交易方式变相受贿,来逃避法律制裁。”刘伟民说。

据记者了解,案发后,江其林的抵触情绪很大,总认为这一行为只能算一种违纪行为,不会触犯法律。
而刘某向办案人员交代,正是因为江其林担任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一职,他才将商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给他,其他人不可能以这个价格买到。
“现在有了法律的支持,查办这类新型受贿案件相对容易些。”刘伟民说。
据了解,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刘伟民说,这一司法解释及时应对了灵活多变的职务犯罪形式,弥补了立法空白,使利用交易差价变相收受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性质认定,不再模糊。
阻断公权结合私利 应靠完善制度设置
“这类新型受贿案件,除加强查办力度之外,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友武说,对外则应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这种公权与私利的结合。

据了解,交易型受贿案件中低买或高卖的对象一般是不动产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及汽车等物品的取得都必须经过登记、纳税等程序。因此,王友武建议,相关部门应制订联合机制监督交易,在国家工作人员买进或卖出大宗物品时,登记和税务部门可以制订相关的机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监督,使其透明化。

记者了解到,很多国家在反腐败时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

“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王友武说,在法律上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同时,也应该在刑法中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友武说,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记者
赵文明 通讯员 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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