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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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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居士 发表于 2009-5-16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a>”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宪法至上、法制统一、人民有权、社会有序、权力有度、行为有规的社会。作为一名长期战斗在刑事审判一线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深感,较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犯罪而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更是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腐蚀了我们党的肌体,削弱了党的执政能力,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序发展、创新发展注入了不和谐的音符。' E7 O: c8 b- o3 @* z1 K% q% g  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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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这几年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从我们所接触的案件来看,腐败现象现正渗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已由一般的经济领域向资金密集型的经济领域蔓延,由直接管钱管物的职能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管理部门蔓延,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由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干部人事工作领域和司法领域蔓延,主体也从一般的干部发展到中高级干部,并逐步从个体发展到群体,作案手段也由传统的一般手段发展到使用更诡秘,更隐蔽的手段。$ z3 B. P0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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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腐败现象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毒瘤,顽症,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加大反腐力度、完善反腐措施势在必行。" \# I% ?1 }3 i8 }6 M*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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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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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u0 P: d' Y% G- m& a- s) B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作用不是万能的,特别是涉及人们意识形态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一定后果,是不宜采取法律手段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必须加强伦理建设,弘扬为民富民的民本思想,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努力营造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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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改革现行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遏制腐败的经济和政治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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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E# R1 g# c$ P' P$ o  腐败现象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政府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因此只有改革现行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变管理为服务;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如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财务会审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用人机制,在干部任用上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任前及任内廉政鉴定制度,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科学设立绩效廉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吸引公众、舆论等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将考核成绩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彻底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局面。1 q* z. ~0 [- H;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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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积薪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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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曾提出要“高薪养廉”,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高薪养廉”条件尚不具备,但可以探索设立廉政金,实行“积薪养廉”。目前已有部分政法机关尝试廉政保证金。廉政金的收缴可仿效养老金、公积金的收缴方法,从本人基本工资、单位行政经费以及国家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银行专户,以保证其退休后丰衣足食,但如若出现违纪腐败行为,上述款项则予以充公,这样就把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增加了公职人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使其不愿因违法犯罪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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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开放监督,建立多重权力制约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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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诫勉、提醒、追究;建立弹劾制度,切实保障下级对上级失误的审查,真正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体系;加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将权力的运作过程和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形成防止腐败产生的政治压力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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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护廉,营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i9 R9 @# i* [4 I

4 x* a- E6 L8 j7 U' U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因此, 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鉴于现行法律体系对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存在立法真空、可操作性不强及失之过宽等现状,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现有法律,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律框架:放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如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定,又如贿赂的形态除物质利益,还应包括招生招考、性服务等非物质利益或称不正当好处;建议将那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廉洁自律规定和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约束其从政行为;建议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建立利益补偿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处罚,除了刑事责任,还应判决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该数额应与矫正这种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社会代价相适应,只有“罚得痛”,才能“管得严”;扩大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司法协助,构建资产跨国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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