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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年龄不实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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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rjdqu 发表于 2009-5-16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一段时期,惠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陆续发现多起案件存在未成年被告人真实年龄与户口资料年龄不符的情况。深入分析,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是:1、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但如果按照户口登记的情况均已成年,有的真实出生年月与户口登记的年龄相差数岁;2、年龄不实的群体以外地贫困地区的农民子女居多,这些人平时大多在无锡打工;3、造成年龄不实的原因有多种,突出表现为:一是原始户籍资料登记有误,常见的是将阴历生日登记成阳历生日,这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二是家长为了让孩子尽早出来打工,想方设法通过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孩子已年满16周岁的证明;三是家长受迷信思想影响,把出生在不吉利日期的子女生日虚报成其他日期;四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家长为避免计划生育罚款,通过故意报大年龄拉开孩子间的年龄差距。4、被告人年龄不实的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诸多困难,法官为核实被告人的年龄需要展开大量调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审理期限。/ `1 i4 \" z/ g$ H4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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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一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审查被告人身份证明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户口登记底档材料,并附照片。因为年龄问题对被告人量刑至关重要,仅凭电话记录等单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一般应辅之以其他证据佐证,至少应有法定机构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三是对不能查清身份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的,采用骨龄鉴定等科技手段加以甄别。但鉴于一些骨龄鉴定证明力的有限性,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四是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被告人或其父母坚持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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