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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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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wgffu 发表于 2009-5-17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A省司法厅处罚六律师a>案,在A省司法厅和有关媒体的炒作下,其“光辉业绩”已响彻海内外,“A的律师a>都行贿”、“A的司法现状一团糟”,甚至有一些媒体借此机会把“大陆的司法现状”很“臭”了一把。; ~& ]! a" O) R' n# c  T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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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司法现状是有问题,但并非象A省司法厅和有些媒体想象的那么糟。首先是被处罚的律师a>是否存在行贿问题尚无定论,是A省司法厅自己把尚无定论或根本就不存在的问题说成是行贿,往自己的脸上涂了一把屎。其次是我们司法现状好的一面缺少必要的宣传。就我做执业律师a>期间所代理的案件而言,极少存在“权钱交易”(至于有些案件当事人是否直接与法官有过“接触”我并不清楚,但就我知道的情况而言,“权钱交易”并不存在)。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也许会有一些“地方保护”存在,也许会有一些人情关系的影响,但由于金钱关系使法院因偏向我代理的一方当事人而导致显失公正的判决一个也没有。我曾经写过一篇《纯净的诉讼》文章,说的是我在江苏靖江市法院代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代理一起货款纠纷二审上诉案,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21金维他”商标侵权案时所体验的司法公正。就是在我们A省,我在为一起“特大聋哑人贩毒案”的“主犯”楚路静辩护时,H市西城区法院法官的那种一丝不苟、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更是深深地感动了我,为此我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哑女无罪》,发表在当年的《律师a>与法制》杂志上。而在去年,当我为一起被媒体高度炒作的“特大制造冰毒案”的主犯刘峰作二审辩护时,我与A省高院的主审法官连面都没见过,仅仅是寄去一份辩护词和通过两次电话,对该案一审判决中存在的法理错误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最后,主犯刘峰从死缓被改为七年有期徒刑。为此,我写了《对一起“特大制毒案”中法律问题的梳理》,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在内的近百家网站转载。事实证明,我们的许多法官还是能够恪守法律底线的,我们的许多律师a>和法官并非象A省司法厅想象的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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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针对A省司法厅的错误处罚,我又写出了《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在该文中,我对A省司法厅的处罚从实体到程序列出了十八项错误之处(如果详细列举应该在三十项左右),而在正常的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其中的一项错误,这个行政处罚就应当被撤销。在这里,一审法院居然维持了。但我并不怪一审法院,因为我们不愿意也不可能让一审法院的法官为了维护几个被处罚律师a>的合法权益而丢掉自己的饭碗——山西的法官王亚光就因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企图坚守正义而下岗十二年,至今遗留问题还没能得到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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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2 T1 I  P/ n1 P7 ?% R. G& R  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如果行政暴力是朝鲜战场上武装到牙齿的美国鬼子的话,那么我们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就象缺衣少食的志愿军战士,坚守司法正义的任务对他们来说确实太艰巨了。但是志愿军最终还是战胜了美国鬼子。尽管志愿军也付出了惨烈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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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想:既然北京市中院可以依法判司法部、财政部败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司法部的文件无效,并判广东省司法厅败诉,那么,我们H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在“零下几十度的严寒”中坚持住法律的“三八线”?我就是带着这种疑虑上诉的,因为司法厅的行政级别太高了,我不想也不愿意让我们的法官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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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 k2 i4 U+ D) O+ s$ Y  作为一个曾经的执业律师a>,我深知法官恪守法律底线的难度,这决不是法官本身素质所决定的,而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和破坏。所以我最敬重法官,那怕他们在某些案件中做得很不对,有些离谱,我也不会怪他们的,我把这种现象理解为法官的不得已而为之。, x: T; x5 W$ N) T) 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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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 C( b0 y0 \  我们的法制在不断完善,虽然速度缓慢,但毕竟在进步(我们现在的民主与法制不是比“五七”年和“文革”时期好多了吗?)我相信本案一定会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判决的,有些真相也一定有机会大白于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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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我觉得,我们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作为一个战斗的集体,能否对一个行政暴力下的不当处罚作出些许反抗?我并非强求我们尊敬的法官去作无谓的牺牲,实在是因为A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违法之处太多太多,特别是在我与T县原法院院长巩某的正常交往的问题上,就连2007年9月13日的《法制日报》按照A省司法厅的口径点名批判几名被处罚律师a>时,都把“这一节给掐了”(详见《讨好法官“歪招”法庭曝光》),这就说明就连记者都认为我与巩的交往不存在行贿、受贿的问题。而对于A省司法厅所“指控”的其他“行贿”问题,则更是不存在的,为此,我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好啦,法理和事实问题我在《真相——N报记者对A省被处罚律师a>的深度采访》和《关于“权大于法”之非典型论证》等文章中已有叙述,在此就不多说了。而详细记录本案诉讼历程的长篇报告文学《如果律师a>不再相信法律》将在出版以后,寄赠你们。上半部书稿因篇幅太长,也仅能提供给法庭,作为他们审理本案的背景材料参考之。事实上,这是缘于我公开发表的《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而引发的一起“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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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国内外许多媒体和法律界人士都在关注着这场行政诉讼,大家都知道这个行政处罚存在着许多的违法之处,但也都知道“民告官”的难度,包括我本人在内,并不对二审抱有大的期望。但一个“违法无处不在”的行政处罚,如果就这样给维持了,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国人和媒体面前,H市乃至A省司法公正的形象何存?这是我作为一个当事人向贵院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个法官提出的问题。8 \/ v- S5 C  E5 y! U*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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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a7 s" \  b4 n5 S  撤销A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维持几个被处罚律师a>的合法权益问题,而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司法正义,为A省的司法现状和乃至全国的司法现状正名。让更多的律师a>和老百姓对我们的法律增加些信心,从而推动我们理性司法的进步。' J: M! i& Z-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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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希望但并不强求我们的司法正义能够战胜行政强权,但当一个司法厅的行政权力居然可以大到让我们的法律变形、诉讼制度崩溃的时候,这决非是我们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福音。正如路易斯.博格尔所言:强权的大行其道使人民对公理失去信心,摧毁人民对正义的信念。长此以往,受害的仍是我们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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