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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符合4条件法院应5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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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情人 发表于 2009-5-20 12: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作出了说明。他说,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

刘学文特别提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不能一推了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做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刘学文表示,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对此,刘学文解释说,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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