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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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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疤 发表于 2009-5-20 12: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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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刘学文介绍,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审标准宽严适度、裁定文书注重说理为工作要求。在受理审查的程序环节上,规定得尽量详尽周密,确保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保证再审标准宽严适度;对裁定文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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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方面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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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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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符合4条件法院应5日内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作出了说明。他说,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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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按撤回申请处理等3类裁定提高审查结果规范性

“再审申请审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就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说,司法解释从规范工作角度对再审申请审查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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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事两诉"
2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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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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