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在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至于何为发布,警方会视乎情况,依据经验决定,警方亦会咨询法律意见。这里的疑问是,什么叫不雅照,这本身就是一个各有定义的问题。比如夫妻之间的私情照叫不叫不雅照,这些照片如果有,在不在这位警官的视野里。另外,不是“虽然藏有不雅照未必违法”,而是藏有根本就不违法。这里没有什么“未必”,这里丝毫容不得警方用权力含糊。更为严重的是最后一句,它的意思是,大量藏有就可能被捕,因为涉嫌发布。这里的逻辑能说得通吗?数量少就不会发布,数量多就一定涉嫌。涉嫌和数量无关,我相信港民中有不少各种艳照的藏有者,仅仅数量,他们就有被拘捕的可能,这岂不让人自危。 / L0 \& g0 c. r" P1 P 2 f6 M8 Y* @3 \# m 8 a. Y- n4 y A1 N7 L# G$ m& r9 @ 据悉,香港警方为“艳照”风波已经抓了八个人。这八人冤不冤我不知道,因为警方说过,抓人逻辑就是数量多,我因此有点不放心,希望警方能在拘留的时限内查明问题。其实按照警方逻辑,正如聪明网友所指出,第一个要抓的就是陈冠希,因为这些照片都是从他电脑里流出,没有比他更符合警方抓捕的条件了。事实上,网络上各种艳照不在少数,警方这次却花了那么大的工夫。如果照主不是这些演艺名流,而是一般街男街女,警方是否会如此不惜力呢。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选择性执法,如是,对上传照片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公正。至于1月29日,港警表示要把案件列作“发布淫亵物品案”处理,这恐怕更为不妥。照片上的人都是很好的朋友,是否谈情说爱也未可知,但至少他(她)们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私密行为,与淫秽无关。怎么可以把私人激情留念当作淫亵品来处理呢。如果这样处理,那照片上的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毕竟他(她)们“淫秽”在先。香港因其殖民传统一向有着令人称道的法治良序,怎么这次处理艳照,让人有点看不懂。真不懂香港警方现在到底向谁学习。 G6 Y B+ Y% U- k. Y6 |9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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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艳照一事,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的语言表述,几乎让人发笑,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是的,也许在权力者眼里,所有的人都是孩子。权力对权利说话恐怕也习惯了这种家长口气。可是,家长制不能永远行得通,尤其是在权利意识长大的今天。今天,我至少可以从权利角度质问权力,是谁认定了陈冠希的那些照片是淫秽色情?另外,我还想问,什么叫“尽量不要动”,动了又如何?好奇心人皆有之,而且越是禁忌越是好奇。难道一个人就这样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也犯法吗?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