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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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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chi88 发表于 2009-5-22 21: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霆案件辩护有两条思路,其一是刑事的,其二是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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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N" M* ^3 L' h' R1 X  就刑事的辩护思路而言,本人认为,尽管许霆在庭上说了一些昏话,不懂得保护自己,甚至引起“挺许派”的倒戈;许霆的父亲说话也有不着调的时候;辩护律师a>临场发挥欠佳,甚至要“自动柜员机”作被告出庭,本来占有强大的胜算却先庭上失了“势”;公诉人咄咄逼人,法官充任了“第二公诉人”1,但实质上公诉人并未从法律与法理上赢,辩护人也没有真正地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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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W, J7 H1 ?$ M8 f& _1 B  在庭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作了一些反驳。本人已写几篇文章指出,公诉人的反驳并未抓到问题的实质,并未回复辩护人的意见,而是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a>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a>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W' X( w)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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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谈民事辩护思路。许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包括“倒许派”和“挺许派”,银行给顾客的规则是,即使银行少给了钱,只要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有的网友在问,为什么顾客从柜台多取了钱,离开之后还得负责,而且还得负刑事责任?所以有的网友主张,许霆实际上连不当得利也称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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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注意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a>只随着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护,忽略了民事部分。虽然辩护律师a>在上次二审的辩护提纲中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害的一方”2,但在重审中没有就这一点向公诉人发起提问:为什么银行对顾客的约定是单方面的,离开柜台后顾客损失了银行不负责任,银行损失了却要顾客负刑事责任?相信公诉人对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请读者帮助找一找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什么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顾客却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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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郭国松:《许霆案重审: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819d001008vf8.htmlA>。8 x. f9 A- I: R  F3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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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吴义春:《许霆案二审辩护提纲》,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cdb5e0100887c.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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