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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备受争议的“许霆案”再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昨日就“许霆案”表示,“我个人认为定盗窃罪没问题,但法院判刑太重了。”他认为这个案件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即“轻案请示原则”。这是最高法院负责人首次就许霆案定罪量刑表态,这一表态显然是批评性的。(广东高院副院长:社会应理性对待许霆案,http://news.sina.com.cn/c/2008-03-11/070715120464.shtmlA>,2008年03月11日,成都商报。). i1 z- {' a; b1 s* Y) i8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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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此前的1月17日,出席广东省“两会”的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就“许霆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吕伯涛说,这个案子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柜员机算不算盗窃金融?许霆的行为方式算不算盗窃等都是可以讨论的。间接对广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决表示了异议。(广东省高院院长称许霆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http://news.163.com/08/0118/04/42F9VSUD0001124J.htmlA>,2008-01-18,新华社。 z/ Z7 |1 S3 C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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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8 |% M9 K' Q0 r 一个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受到两个上级法院的副院长的批评性评价,表明这一案件极富争议。然而,这样的评价行为的适当性却大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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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很多文章中呼吁,基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其他一切自由的前提基础,限制公民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和评论是缺乏足够依据的;媒体和公民可以传播、报道、评论审判;为了让公开审判可以满足“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民”的旁听要求,对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三无的前提下(无声音、无特殊刺激的光亮、无大幅度的移动)对社会进行现场直播。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要求,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当然,司法可以通过自我的程序完善来尽可能避免媒体的影响,如:挑选陪审员时排除受到影响的陪审员、改变管辖、封闭陪审团、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推迟审判时间以等民众激情冷却、确实舆论审判而不公正的案件重新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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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官并不是普通贫民,“为了能够令人满意地履行司法职务,法官就必须接受对其公民权利的限制。”联合国大会在其《司法独立基本原则》中指出:“根据人权宣言,司法机构成员象其他公民一样享受言论、信仰、结社、集会自由的权利。但是,法官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注意方式,要能够维护司法尊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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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学者认为,“每一个人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公务员受到的限制远远超过普通公民受到的限制。但是,对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制又超过对其他公共机关的限制。”(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25页。)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限制,因为法官公开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会“威胁法院实力和质量。可能会导致判决有倾向性、预先判决案件、公众质疑、浪费时间、错误地解释法律、法庭争议等。”法官个人还会承受分散精力、被媒体错误报道、会卷入公开的争端等风险。澳大利亚学者戴尔·道森爵士认为禁止法官接受媒体采访的最实质性的理由是:“法官的职责是审理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并在做出裁决时公开给出他们的理由。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公众的监督下,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官在与媒体讨论其司法职责时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司法的方法、法院的服装、法院的程序都专注于培养客观而不是主观的方法去实现正义,而媒体不可避免的趋向是个性化有关问题,这对目标是有害的。”(《法院与媒体》,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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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霆案件中,还牵涉到司法权威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官不能批评其他同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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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官Thomas认为:“司法机构的任何成员参与攻击另一同行或司法机制本身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制的信任。”司法不同于政治组织,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的公开批评甚至于吵架来实现争议民主,法官的争议民主只能发生在正式的法庭评议时。另外,法官无论级别和年龄,都是独立而“平起平坐的”,他们通过自己亲历审判并发表判决意见来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也可以在这时表达对其他一起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不同意见。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通过上诉审的亲自参加来表达对下级法院的意见,但是,不能通过批示、批评等法外方式公开评论同行的判决。更不能通过媒体发表言论这样影响极广的方式来对下级同行的裁判发表批评意见。英国第一位女王Dame Elizabeth Lane曾经建议说:“法官必须接受一条不容违反的传统,那就是即使退休以后,也不能公开对其他仍然在世的法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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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5 b0 I1 g! f( x" h) I% t; W# ~: _ 法官批评其他同行,是不尊重其他法官的权威,在批评者为上级法院法官时,还可能导致以上压下,影响正在由下级法院平起平坐的法官处理的案件的公正与独立,也影响将来可能发生的上诉审或者再审程序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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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 _5 N7 G8 f4 r 尽管姜兴长副院长在谈话时强调“我个人认为”,然而,他的特殊身份在公开场合的讲话并不是大学课堂的讨论,而是对公众表达了一个最高法院法官的立场,自然会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权威产生负面的影响,在个案上也会对办案法官产生无形的压力。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同为法官同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许霆案“惜字如金”,只表示“许霆案仍然在一审阶段,未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副院长陶凯元则表示“不对“许霆案”发表意见”,这些做法是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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