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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走私象牙制品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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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rlive 发表于 2009-5-25 11: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重庆5月23日电(记者郭立)重庆海关侦破的首宗象牙制品走私案近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走私象牙制品1510克、价值6万余元,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08年5月,曹某在赴日本工作期间,发现国内象牙制品交易价格高于日本,遂购得一批象牙制品准备与国内买家进行交易。同年9月,曹某通过网站短信、QQ等方式与重庆买家秦某、张某先后达成交易1008克象牙和502克象牙的意向,并通过一购物网站与两人完成了象牙制品交易,秦、张以支付宝的方式交付货款。
9月29日,重庆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进境EMS邮件监管中发现异常,经开箱查验,找到象牙。10月,曹某从日本回到上海后当即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抓获。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象牙制品总重量达1510千克、价值6.29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出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重庆买家秦某、张某也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0元。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禁止象牙及其制品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即便是加工制成品,没有相关入境证明,也是违法的。
重庆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非关系进一步密切,近年来,重庆市前往非洲务工、旅游的人员大幅度增加,一些人回国时喜欢携带象牙制品作为纪念品和礼物,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境内外差价牟取暴利。但购买或者接受馈赠象牙及其制品携带入境时,必须取得《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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