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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布 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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蜕变 发表于 2009-5-26 18: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共6章37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奖惩和附则,明确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发布施行,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全面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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