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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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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OGgKfK 发表于 2009-5-26 18: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前卫 摄

直播: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发布会

新华网快讯:最高法院、最高检26日10时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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