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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所产生的住院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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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in04 发表于 2009-5-26 18: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河南漯河的19岁女孩, 2006年暑假在东莞打工期间,在一次溜冰时与男朋友田某结识,并开始恋爱。今年1月,两人一起来到南海官窑打工。怀孕34周后因子宫问题而到南海官窑医院求医,做完手术后,男友以酬钱抽身离去,3日未归,尚欠医院约4万元。(2008年3月18日佛山日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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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怀孕产妇生产、节育的费用,现实生活中争议并不多见,因为无论是夫妻哪一方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付。但对这对恋人来说,可能就是个难题。当然,对医院来说似乎不是问题,因为无论是女方直接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还是男方与医院签订“为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合同”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债权人利益当然有保障。; e# ?- a: n5 |; E2 @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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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3 f- z8 I* s$ a# `7 X: D8 c  但如果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产生的住院费用,能否支持?我看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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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N! s8 d2 R) U8 W' |1 [  我们知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有审查机制的,即主管和管辖。而这一机制中的主管就重在案由的确定上,即必须是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才能进入法院的审理程序,否则即使受理了,也只能驳回起诉。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依据当事人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无论我们分析正在适用的2000年还是即将适用的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A>》,对女方这种住院费的请求都难以归入合适的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条),这更是剥夺了女孩子的诉权。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如果假说这个请求成立,也应当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恋爱关系不是合同,女方生子不是不当得利,亦非无因管理(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至于说侵权,请问:男方侵犯的女孩子何种权利?生育权?我们承认男女都有生育权,当然,也就有不生育的权利,因此男方要求女方引产,女孩子也同意。因此女方的生育权侵犯亦不成立。( O  Y/ ~# w% E' b3 g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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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 K: ?1 E$ N  女孩子可否索要精神损失费?我看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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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唯一也是最新的可适用法律。该法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一条)。如果仔细分析上述法条,似乎惟有身体权可能与这个女孩子的起诉沾点边。因为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这个女孩子身体权受伤害了吗?恋爱中发生性关系本是两情相许、你情我愿的事,即使是男孩子动蛮,女孩子半推半就,也难说是侵权。有人说侵害了女孩子的贞操权。我们知道,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方式,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贞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自主地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切违背权利人意志,与权利人发生权利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贞操权。就恋爱这种情况下,男孩子是侵(贞操)权吗?答案不说自明。! n# u! T6 j1 A- p2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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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s- |- c/ t2 s- {3 [* Z  也有人认为,由于男孩子的行为导致女孩子成为未婚妈妈,而我们这个社会对未婚妈妈还是有歧视的,降低了这个女孩子的名誉,侵犯其名誉权。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男孩子也成了未婚爸爸。这是半斤八两,彼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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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G# v5 i' ~9 B  这对女孩子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我们常人之情理。但法律毕竟就是法律,她讲求严格的法律逻辑。我们同情这个女孩子,但谁叫她遇人不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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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例也提醒那些女孩子,恋爱交友一定要谨慎,因为生活中的不慎往往自酿苦果自己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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