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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案摆脱线性思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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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lZXG 发表于 2009-5-27 14: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1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详见01、03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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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起案件的审判中,我注意到,纪检、检察与法院对陈良宇所犯的罪名认定并不一致,一改以往由纪检或者公安认定罪名一走到底的惯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更加独立,司法审判机制更加成熟,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k4 C- `! }$ u$ B+ w# J

% |1 S! q* w" \+ g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维下,我们往往过于强调公安、检察、法院合力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互相监督与制约的另一面,因此,我们的审判程序是“线性的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下,公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的罪名,检察、法院往往一认到底,检察对公安、纪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法院对检察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往往只是自然确认,而不是居中裁决,作出独立判断,起到把关与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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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陈良宇案的起诉与审判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并非对纪检指控的罪名简单地予以确认,法院也没有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进行简单地认定。去年7月,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曾总结了“陈氏六宗罪”,其中有 “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据称,陈良宇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两名成为他的长期情妇,更有一人曾3次堕胎。但是,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中,并没有将这些列入起诉的罪名中。而检察机关对陈良宇起诉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个罪名中,天津二中院也只认定了两项罪名,对玩忽职守罪并没有认定。8 o# m. g6 @$ B2 \4 _* y3 h. C, d

# @8 G/ E. L+ _0 @4 ^; f  |8 g: J  对陈良宇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的认定争议最大,“检方指控陈良宇玩忽职守罪的主要证据是其弟陈良军倒卖土地,非法获利1.18亿元之事。辩护律师a>出庭辩护称,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依据庭审的事实,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能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认定陈良宇构成玩忽职守罪,也是很难能可贵。+ z1 V& ^9 _9 ~. D

9 |" i0 \( {* G" y1 P  在这起案件的起诉、审判中,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已经摆脱了“线性的诉讼结构”思维,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原则进行运用时,不仅让人看到“互相配合”的一面,更看到“互相制约”的一面,以权力的制约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和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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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难得的是,陈良宇案是举国轰动的大案,在高层密切关注之下,在民众“皆曰可杀”的氛围中,司法机关能按照认定的事实,按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作出自己理性的判断,更对以后的案件能起到参考作用,具有标本意义。我希望,从这起案件开始,司法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案件的把关,走出“线性的诉讼结构”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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