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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许霆案”引发的对司法独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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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车地带 发表于 2009-5-27 14: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在全国广泛引起关注的“许霆案”总算是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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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B* s! K( y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也一直想说些什么。现在通过这个案件,引起我最大的思考的却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术界也众说纷纭,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简单说就是司法机关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而不受处部因素的干扰。1 ?, F+ {" M'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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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 _# M: |" m# e3 h1 ~  一、法律专家意见的慎用。在许霆一审之后,被社会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都被媒体采访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都就“许霆案”接受过记者的采访。可是这些专家们的意见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构成了重大的挑战!5 @! i. }+ _/ J0 Y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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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专家的法律意见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亦不是鉴定结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它虽然不能在家诉讼中的使用,也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只是一种学理解释。但是在其出现后,就会有形或无形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是因为专家法律意见是经过权威论证的,同时,这些学术权威本身又有着广阔的人际网或直接担任某些领导职务。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面对专家们的意见,不仅是对其自身素质很大的一个考验,也是一个“诱惑”,更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对于采纳与否,最终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而也侵害了司法独立。7 g8 }' m. x( h5 q- ^6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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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媒体和网络平台的适当介入。我国的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每一位关注过“许霆案”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要是没有媒体和网络上的介入,“许霆案”会是怎样?党的十七大还提出了“关注民生问题”的号召,在这个领域里面,我想媒体将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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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E: G, g5 k/ p3 n6 L9 W  我最初接触到“许霆案”是在从湖南的新闻都市里面看到的,自许霆案一审出来后,我就想过: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是不是 “盗窃金融机构”、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量刑是否过重等等。在网络上发起了关于“许霆案”的大讨论,大部分人都认为:许霆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被判处无期的处罚是过重了。一个网友的呼声是微弱、无力的,但众多网友的观点却是民意的最好的反映。在广大舆论压力下,广东省法院不得不开始反思!这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值得我们提倡的。司法独立并不是真空状态下的完全独立,同样有必要受到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的有效地监督。这种模式是良性的互动,也是关注民生的一种重要渠道,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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