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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佳做精神鉴定是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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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eag 发表于 2009-5-30 1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7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a>管理处处长李柏勤称,7月5日下午2时,他们接到公安局正式委托,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下午3时,司法鉴定a>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a>中心的4名专家赶到看守所对杨佳进行鉴定。李柏勤称,一般鉴定报告在30天内出具,这次特事特办,在杨佳身上只用了一天。正式鉴定报告显示:杨佳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月9日《广州日报》在常人看来, 致6人死亡、4人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杨佳,其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人们恨不得其立即被执行极刑。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可以忽视犯罪嫌疑人杨佳法定权利的理由,也不能因此而逾越法律规定的程序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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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y+ h( F; ?% E  在这一问题上,上海司法部门表现出冷静和人性化的一面。此前,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a>谢有明第一时间与杨佳接触后,向警方提出了为杨佳做精神方面的司法鉴定a>的建议。警方很快答应并进行了特事特办,完成了对杨佳的精神鉴定。上海警方此举说明,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依法申请司法精神鉴定的法定权利,犯罪嫌疑人杨佳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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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5 q3 h5 U% ]* S( ?; i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如果鉴定得出犯罪嫌疑人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结论,上海警方将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鉴定得出犯罪嫌疑人杨佳没有患精神病的结论,则可以顺利进入下一步司法办案程序,并不是外界所称的“没有必要进行这一环节”。5 j8 T! a# V! t4 D* Y/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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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身负数条人命的邱兴华,尽管律师a>提出应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也有专家和媒体进行呼吁,但最终未被采纳。这也就不难理解当时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 ]6 L5 l* t6 U0 q4 s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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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 e& }; `2 H  我以为, 如果不出现重大的情况变化,这起特大袭警案接下来的进展,将是杨佳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执行。上海警方为杨佳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后,再由法院审理判决,这样,更能让杨佳及其亲属服判,更能消除部分怀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人士的疑虑,也更能让案件经得起各方质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就是说,经由对杨佳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程序,有利于将这起特大袭警案办成铁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司法办案与社会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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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在一些以某些官员为被告人的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过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被予以满足的案例,其中也确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得以获得从轻处罚。尽管这些司法精神鉴定大多是依法进行,但也给人留下“只有官员犯罪有机会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印象,并由此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现在,杨佳作为一名“无业”犯罪嫌疑人,不具官方背景,司法机关同样给予进行精神鉴定的机会,无疑打消了部分人存在的片面认识与疑虑,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H' }  V  H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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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V3 \$ o( N2 l) L9 z  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犯罪嫌疑人行为令人发指,但上海办案机关仍对袭警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体现出司法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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