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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级别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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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coog 发表于 2009-5-30 10: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B& e2 ^4 n7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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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现在的法官级别是没有为我们所重视的,我们在意的是法官的行政级别,因为在整个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也就是法官的行政级别。我认为,与其书生气地毫无意义地呼喊法官级别,要法官对行政级别说不,还不如我们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理所当然地正视法官行政级别的价值和意义,以此推进相关的制度改革。# m  P9 i8 Y$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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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校的时候,我对法官的行政化是一直反感的,认为法官的行政化是天经地义的错误。看书,写文章,都带着浓浓地的意识形态的气味。看到那些批判法官行政化和法院行政化的文章就激动,就认为自己看到了学术的良心,看到了真正的学问。后来,半自愿半无奈地,我到了家乡的高级法院上班。之所以说了个“半”字,是因为毕业的时候很多同学a>都认为法院不是最好的发展场所,很多同学a>在就业的时候都把自己曾经的法治梦想放到了一边。去机关的同学a>考虑的最多是机关的行政级别和以后的上升空间,法院也不就是一个机关而已,而且是一个行政空间不大的机关。去公司的同学a>考虑的最多的当然是岗位的薪酬,但是同时地有好多同学a>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公司行政级别化,比如去部级公司的人就觉得比去省级公司的要踏实一些。% ~4 j+ O6 h: A0 ]8 D$ [; 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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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到了法院上班,我慢慢地就习惯了把自己往行政级别里面套,慢慢地不崇拜那些批判法官行政化的文章和人,慢慢地感觉到了法官行政化的便利和相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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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就对在我上班之后的这些现象和感受进行一下描述,并且表明一下自己对法官行政级别化的某些程度的支持。0 L4 T. ~- u3 B  F

- Z" w. `+ `6 K& Q. {  一、我自己到现在也不清楚法官的级别构成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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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2 P, K0 {" y2 K  A  一般来说,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我们是会知道的,因为我们有知道这些信息的欲望。但是,对于法官的级别制度我却到现在也还没有弄清楚。0 f- Q8 z& @.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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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很快就会成为法官了。按道理,我的身份是应当没有理由对法官的级别制度不了解的,但是我自己到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当上法官之后会在法官阶梯里处于什么位置。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们的法官分了多少级,每一级里面又做了什么区分。大概地好像知道是分为法官、高级法官、**官三个大类,但是对不对,里面的具体规定就完全不知道了。我倒是知道最高法院院长是首席**院,这主要是因为经常听报道听多了。一个自己身临其境的制度为什么我反而了解的这么少呢。这其中肯定有原因了。# J- D. x3 I( w. N6 M: b3 v6 }

3 [0 x" N+ d3 h5 \1 C  于此相反的是,我对中国的行政级别构成非常清楚。我知道我们这样的研究生毕业是定副科级的,博士毕业一般定主任科员,也就是正科级,有一些地方还把博士定为副处级。我还知道科级相当于乡镇长级别,处级相当于县长级别,厅级就是地委书记的级别。我还知道我们高级法院是一个副部级单位,高院院长是和副省长一个级别的。总之,我对这一套行政系统的结构在没有来法院之前就很清楚了。  d+ e# ]4 Y$ {6 {

  b* e$ c8 E! n9 I  不仅仅是我,我们新来的诸多同事也不知道法官级别的具体规定,他们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处在和我差不多的地步。老同志呢,一部分人倒是能说出一个所以然来,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不太清楚。个别的老同志说那个没有什么用的。同样的,他们也和我一样,对行政级别倒是能说出很多道道来,比如对他们哪一年提的处级干部,哪一年定的科级记得非常清楚。, z  ^7 ^) y( ]1 q9 t7 {/ B3 @3 u

! I4 F+ b* l; T1 x  二、法官级别是由行政级别决定的: a' {9 p: M1 ~: h2 _

, J/ j# K. i! W+ K. L. M8 |  后来,我带着对上面这个问题的疑问去咨询了一些更为关注事情的老法官,也查询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我才知道法官的职称是按你的行政级别来定的。其实,我们之所以对法官的级别不关心,其原因就是因为它不重要,并不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官级别是随行政级别来定而不是相反。4 R7 c, J/ ^% o6 V

! K% G3 v0 ?3 c( j* z  你是副科级和科级,你就只可能是助理审判员,当然副科级的助理审判员和正科级的助理审判员又存在不同的法官级别。当你的行政级别升到副处的时候,你就必定会从助理审判员改为审判员。一个原来在一个地方当市委书记的领导到法院来任职了,因为法院是副部长级别,所以这位新来的领导也一定就是一级**官。而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官呢,就是按副总理级别来套的。一般当最高法院院长之前必须得当上正部长级别的官员,从正部级的位置上到最高法院院长的位置上是因为他的行政级别必须得到提拔,而不是他最符合来当首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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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你的待遇和位置是由行政级别决定的7 V+ W" I1 S/ X- m! Y8 `

, j! C8 G) o* R, K  法官的级别并不重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待遇是和行政级别挂钩的,而很少和法官级别挂钩的。. H$ U1 s" n0 F: t& f

# u, ]. K( k3 A  w" l3 Z  我们在法院的待遇首先的一项就是你的工资,这是严格按你的行政级别来的。我们在问一个人的工资出于什么位置的时候,首先的就是对他的行政级别进行了定位的。  s* V; E1 R9 M-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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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就是出差的住宿标准,处级干部是两百块钱一个晚上,科级干部是一百块钱一个晚上,按我们省里现在的价格水平也就是处级干部可以一个人住一个单间,科级干部得两个人住一个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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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T1 I$ x* b3 @. b  还有就是开有一些会的时候,是限制在某一行政级别的范围之内的,比如,有的时候开会就是处级以上干部,有的时候就是正处级以上干部。: k" p' s* Q: J

* _( ?/ R9 _& U. t; P  在办公场所方面呢,处级以上的实职干部是有独立办公室的,科级干部就得合用一间办公室。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只能合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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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7 A  I. j, I$ r8 R5 w# O  还有就是在交通工具的保障上,厅级干部是有交通工具保障的,有一台专车和一名司机。但是处级干部就没有交通工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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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在合议庭开庭的时候,即使你是办案组长,如果你们合议庭里面有处级干部,而你是科级干部的话,审判长就得让处级干部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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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法院的行政职位也就是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被管理的。可以说,法院和其他的行政机关基本是一样的,行政级别决定了你的身份和位置,行政级别决定了你所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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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S+ m: H0 V& ?0 p: e7 ]/ B  四、别人关注的只是你的行政级别% q% A/ a2 p) U! T, b  L7 c+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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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面,别人关注的也只是你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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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家乡,人们要问你的官当多大。你的回答只可能是行政级别,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厅级干部,部级干部。再仔细一点,就是享受正处级待遇,副处级实职,享受副处级待遇,正科级实职。等等。如果你说自己是教授,或者说自己是技术九级,或者说自己是四级高级法官什么的,别人是听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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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的时候,我们也只把行政级别介绍出来就可以了,处级干部一律介绍为处长,科级干部一律介绍为科长,厅级干部则一律介绍为厅长。在姓的后面加上级别就是一种很好的尊称,比如姓吴的科级干部就介绍为吴科,姓王的处级干部就介绍为王处,姓刘的厅级干部就介绍为刘厅。$ r& Y, i2 l" |8 K

" D( [7 ^) f; M( e* K  前两天,在一个中学的校友介绍栏里,我也看到他们很重视对行政级别的介绍。比如某某担任过哪一个研究室的主任,但是仅仅如此介绍我们没有办法知道他的实际级别,介绍者就在他的职务后面打一括号,写上正处级或者副处级,这样我们就知道他所当的这个主任是处级干部还是副处级干部。一般来说,处级以上干部就算得上有成就的人了,学校都会当作杰出的校友上榜介绍。$ i+ B3 z% `3 T5 o# f

$ P" `# Y8 j  D' A) M' b  而在我听说过的一些有点搞笑但是又有一定实际道理的话语里,有一些女孩子找对象的时候,说是要么是处级干部,要么是有车有房,这也就代表了一种社会上对于行政级别的基本评估。因为处级干部总是和一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社会地位之类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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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必是一个弊端的问题, B9 ^6 }( L: y8 R5 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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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有人认为我把这些现象描述出来是打算把这些问题当作弊端来批判,其实我到不是那个意思,我想这么根深蒂固的行政级别思想之所以存在,肯定有他的原因。有了这种行政级别的评价标准,我们就可以简单明了地确定不同行业之间的成就大小,不同行业的人到一起的时候就知道相互之间该处在什么位置,可以为整个社会不同人群之间建立起一个评价标准。有人说和尚也有行政级别,他们对此进行严肃的批判,但是我认为这种行政级别是方便管理的,自有给和尚套行政级别的道理。至于学校呢,我认为也没有什么不好的。国外虽然不依赖行政级别来评价所有岗位,那是因为他们别的评价体系已经非常发达,不需要行政级别来增加管理方便。: n, m! R* k) Q-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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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法官的级别被行政级别掩盖掉以后我们倒也没有感觉到什么不便。有人认为影响法官的管理,但是仔细分析,它在哪些方面影响了我们的法官管理呢?我想,既然这成为一种没有弊端的被大家都已经接受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必须认真地面对它,思考它的成因,思考我们的实践怎么面对这样的一个事实,思考我们现在的环境和体制里怎么做一些有利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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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4 G7 \. j: Q' }  前些年,有人写了《官应该对行政级别说“不”!》的文章,但是我也没有看到有多少人来附和,作者也只是为文字而文字罢了,根本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作者在文章中问了:“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的说自己是几级法官,而是颤颤巍巍地说自己的行政级别?”我到想问作者本人,你守护的法官级别有几个人在乎呢,对你的法治事业的理想有什么用呢?不是我故意损人,我想当时候文章的作者现在最关心的肯定还是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已。也许他正在为自己的行政级别还没有上到哪一个阶梯而烦劳,或者他正生活在一个自己编织的到多大年纪要大哪一个行政级别的梦想。文中还说可为什么法院不能自己走出这个怪圈呢?我想说的到是为什么要走出这儿所谓的怪圈呢。作为总的回答,我想说,为什么法官要对行政级别说不呢?法官不套行政级别就一定好吗?5 `& F+ e6 h4 c5 z2 x

  G2 R1 D0 s- a" r! ?  贺卫方老师和朱苏力老师也曾经对法院的行政化提出尖锐的批评,他们的被老天赋予的才华使得他们的学术观点相当精辟和到位。但是,不管我们许多学过法律的政治部主任们对贺老师和苏力老师有多么崇拜,不管我们这些年轻的学生把苏力老师和贺老师的文章背诵了多少遍,我们那么多法院政治部主任并不能从贺老师或者苏力老师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法官管理的办法,他们最需要考虑的还是法院内部的法官对行政待遇的渴求和当地组织部门对行政职位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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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A! `6 q+ h; b3 e) I2 C6 P; N  我想,这未必是一个弊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句话不一定正确,但是也一定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正确。2 X- `4 w  x8 C" D8 W0 \7 X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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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如“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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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 n+ _4 b' R. U' H  最怕的,是我们对法院的行政化有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感。我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对这种法官的行政化进行道德的意识形态批判。假如现在法官的行政级别管理是错误的话,我认为还不如“将错就错”,在行政化的体制内进行一些可行的思考和改进。与其空喊口号,还不如顺其自然地做一些有实际的事情,说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话语。, Y5 `2 S6 n' X+ c, z" N  F

9 Y5 s1 r0 I" W( \+ t  W1 B8 I  比如,为了提升法官地位,有的人认为应当把法官和公务员进行区分,强调法官的重要性,但是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光靠你强调是没有用的。大家都不**官当回事情的时候,你自说自话只是自娱自乐而已,顶多是“创造一点学术成果” 而已。我认为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内进行改进,增加法院的行政职务数量。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只要被任命为审判员,就至少有一个副科级,市里面的审判员至少是副处级干部,省法院的审判员至少是副厅级干部。这样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提升法官的权威。如果在法院很快就可以解决副处级职务或者副厅级职务,我想优秀的法律人才a>很快就会流向法院。在我所做的基层法院的调查中,许多法官抱怨行政级别提升太慢,同样年龄的同学a>、朋友早就到科级、处级了,而自己还在股级干部的岗位上,法官的优越感一点也体现不出来。更加具体一点,可以考虑给最高法院配置六十名以上副部级的法官,给高级法院配置五十名以上名副厅级的法官,给市级法院配置三十名以上副处级的法官,给基层法院配置二十名以上副科级的法官。其他的助理审判员就可以按相应的级别进行配置。我想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荣誉感就会上去,这比起那些成天空喊要把法官和公务员进行区分,空喊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要有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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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比如,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法院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位置不高,要强调法院的独立性,要把法院和政府完全独立。但是我认为简单的办法就是在现有政治体系下提高法院的行政级别,比如我们现在的最高法院是按副总理级别配置的,高级法院是按副省级的级别配置的,中级法院一般是按副厅级的级别配置的,为了提升其政治地位,不要叫嚷什么独立什么三权分立,只要把法院的行政级别提高就是了,在中央的四大首领之外,把法院也提到总理级别,搞个五大首领,高级法院按正部级对待,中级法院按正厅级对待,这样法院的政治地位就会上去。5 x- b7 d7 k1 j, g/ r

! ]& E5 Z3 S) ?1 Y& M  当然,我的这些建议肯定是存在一些困难的,我只是指出我们的方向,我们没有必要强调司法,我们完全可以在这种行政体系里面提升司法权威和地位。只要我还是副县级,你说我是一个独立的法院院长又有什么意义呢?只要我真正可以和县长平起平坐了,你说我这个县法院院长是个正处级干部又有什么不好呢。2 e9 b6 S  @3 {: R8 P, [

. A; H2 g. Z2 r  还有很多的事情,我想,在我们这种传统文化的氛围里,在我们现有的政治框架下,我们都可以在这种思维下进行思索和改进。不要去搞那些没有意义的文字,不要去喊那些不现实又没有益处的话语。; h' l! W/ u4 x& W

# l3 Y, V9 f5 K6 q0 K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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