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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十三项情形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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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SUNai 发表于 2009-6-1 08: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兰州5月31日电(记者
宋常青)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从即日起将对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本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强化各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

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甘肃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试行)》办法,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省检察院将对负有直接领导决策责任或者直接管理责任的检察长或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拒不执行、推诿塞责,或者拒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隐瞒事实、报告虚假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造成涉案人员死亡的;违反办案程序或者刑讯逼供发生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公私财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赃款赃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乱拉赞助乱收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动用单位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办法还包括执法不规范、办案不文明、逞霸道、耍特权造成恶劣影响,不及时严肃处理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以及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因工作失误或处理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检察人员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十个严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其它违反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根据规定,问责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辞职、建议免职等五种形式。问责程序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分院检察长启动。根据问责事项内容的不同,检察长可指定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被问责人的错误和行为已经触犯党纪、检纪规定,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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