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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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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SM 发表于 2009-6-1 0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根据出台的《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两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律师;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试行规定对检察人员作出禁止性规定。
试行规定明确,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林中明 田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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