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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范跑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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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eqpip 发表于 2009-6-2 20: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范跑跑”可能未曾料想,自己的一篇不当言论会引来如此大的麻烦。$ Y- r* e) G* G/ |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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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0 A2 ^/ U  f$ c: Z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6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其所在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不过,教育部虽然否认解聘“范跑跑”是官方的指令,但并不等于在“解聘门”事件中没有教育部门的影子。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周泽邦就表示,范美忠本来就没有教师资格证,光亚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光亚学校在6月11日接到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通知,解聘范美忠。看来,“范跑跑”的解聘与官方行使权力的行为密切相关。(6月17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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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g% L, D5 N2 x& u  对于教育部门要求解聘范美忠事件,目前有多种观点,有人为之惋惜,也有人大声叫好。我认为,要从纷繁的观点中分析是与非,不外乎此事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只有从这两方面着手,我们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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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9 ~! I3 t2 s* E  从道德层面说,我赞同大多数人的观点,“范跑跑”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特别是不符合高尚的道德。想一想,一个教师在地震发生时,不组织学生有序撤退,只顾自己逃跑,这种行为当然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受到许多人的谴责也是理所当然。从这个角度上说,教育部门要求光亚学校解聘范美忠的做法,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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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从法律层面上说,范美忠只顾自己逃跑而不组织学生撤退的言行,并不违法。在现行法律中,我看不出任何就范美忠行为必须开除的有关规定。一些人引用《教师法》第三条“人民教师要为人师表”的表述,这种表述泛泛而谈,根本没有谈及在危难时刻教师的责任;也有人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突发灾难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学校,并不针对教师个人,更没有任何具体的制裁措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理,范美忠的行为不足以被开除。因此,教育部门要求光亚学校解聘范美忠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程序,也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范美忠本来就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其任职不符合《教师法》的规定,那是另一个问题,与“范跑跑”的“跑”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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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r# `: J, ?9 J3 y- w  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进行道德谴责,但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贸然加以处罚。与道德有关的言行,一般只适于评价法律的好坏,以促进法律的改善,而对公民的实际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以为,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部门,解聘范美忠是不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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