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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盲,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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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生 发表于 2009-6-5 18: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或多或少都有在基层进行过普法工作的经历,就算是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也有过传播法律的经历.& o. Q6 U' C) j(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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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面对的是一群对法律有着求知又充满疑惑的群体,他们中有的人困惑于法律的无奈中,有的人憧憬着法律的光明,有的人周旋于法律的边缘寻求出路.他们都有一个相似而又不尽雷同的特点,“法盲”或许“非理性法盲”地表达着对法律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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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4 S6 @/ V7 A0 _  对于前者,完全可以定义于对法律的无知,法律在他们眼里属于高不可攀,深不可测的神秘领域,脑海里仅存的也就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样朴素的,近乎于原始的法治观念。所以对于这一群体,他们相信法律权威的程度远远低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常使用的公序良俗,于是在很多边远甚至闭塞的基层乡村,宗族观念和家族势力就有了蓬勃的生存土壤,这也为违法乱纪,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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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D  p4 S& u5 a  这一类法盲在处理法律事件的过程中,通常是回避法律的正当程序,选择实体法律之外的其他救济途径,甚至是几个寨老就决定一件事情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这一点在一些乡村地区发生的强奸案件上表现突出,当出现这类案件后,他们选择的不是国家救济程序,更多地是选择家族内或许几个家族之间的紧急磋商的方式,最后的结果大多是受害人陪钱认错了事,甚至很多农村家庭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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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这一类对法律基本无知的法盲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根本分不清楚法律上民事与刑事的区别,又深信乡土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更多的时候导致了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又在各种各样的原因下被淡化为邻里纠纷。甚至在更多的时候司法途径也很难介入,由于受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乡邻为伙、村寨为伴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了司法机关在执法时根本无法进行深入的执法活动,这一点在很多关于购买妇女儿童的案件中表现非常突出。8 \* E/ |9 d+ g: S% O0 `&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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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X. M8 W$ d5 G2 f6 G! a; y  虽然这些纯粹的法盲对法律无知甚至不愿意接受,但是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在公序良俗的善良情感的支配下,当他们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很好调处,基本上都不会进行诉讼程序,这也为滥诉兴讼的发生减轻压力,而且一般只要调解成功,基本上都能执行,很少发生强制执行的案件。, ~( z1 k/ @! q# A. X# 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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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后一种“非理性法盲”,这一群体通常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甚至其中的少部分人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知半解或许说是道听途说,所以经常干出一些断章取义的事情来,所以这部分人是最难缠的,也是最难解决的,甚至可以用“最牛钉子”来形容。这些人也成为了源源不断的上访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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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h1 o7 ]3 }  他们喜欢借用行政方式来解释法律,但是又不相信行政部门,他们的脑海里有公序良俗的观念,但是又不尽其用,通常在理亏的时候借用,在理盛的时候抛弃。所以这一类人在民事案件中经常发起诉讼,成为滥诉兴讼的祸首。在刑事案件中他们是有选择的,一般对自己有利时,不惜穷追猛打,甚至提出过分要求,普通的过失伤害案件在他们手里恨不得弄成故意杀人,当对自己不利时,又想方设法地阻挠启动公诉程序,动用各方关系以图平息案件,这也成为了很多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打而不绝的根源之一。3 Z, j6 ~8 S) |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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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w1 m2 h  _, q5 W; c' x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法盲,应该区别对待,前一种以人性化关怀为主,说服教育是解决的根本;而对于后一种,必须刚柔并济,能说服则说服,不能说服教育的蛮横一类的应适当采用司法强制手段予以制裁。这对于创建和谐社会a>,构建和谐的法律环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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