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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公民代理或辩护牟利情况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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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fwllUg 发表于 2009-6-14 2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清浦法院针对近年来三大诉讼中公民代理(公民辩护)增多现象进行调研发现,假借公民代理(公民辩护)进行牟利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应引起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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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讼师假借公民代理(公民辩护)进行牟利$ @9 x9 m" y, ?: B#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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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诉讼费a>用的大幅降低,过去那种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已基本消除;但由于律师a>业、法律服务业收费不断调高,因此,请不起律师a>的当事人却大有人在。这就给了土讼师的生存提供了空间。由于他们收费普遍低于律师a>业、法律服务业,因此,很多当事人或出于经济困难的原因,或出于贪图付费低廉的考虑,便聘请这些土讼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公民辩护人)。这些土讼师往往既没有合法的从业资格,通常又不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亲友”, 但为了达到参与诉讼的目的,他们在违法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便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找关系、托人情开具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虚假证明,从而达到规避法院审查进而参与诉讼进行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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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6 E/ B3 {& y* A; X6 k  二、法律工作者、律师a>“走穴”公民代理(公民辩护)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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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法律工作者、律师a>在从业时收取的费用必须交所在单位进行管理或提成,因此少数素质不高的法律工作者、律师a>出于牟取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便动起了公民代理(公民辩护)的歪脑筋,以达到逃避财务监管、中饱私囊的目的。他们为使公民代理象模象样,也学土讼师的做法,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找关系、托人情开具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虚假证明,从而瞒天过海使公民代理(公民辩护)得以成行。这种情况以受案法院所在地以外的法律工作者、律师a>居多。' P- y0 A7 d0 V. x- M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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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些地方“能人”客串公民代理(公民辩护)收取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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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乡村或经济欠发达的地方,那些平日里能说会道的人,或有一定威望的人,往往被推举出来,成为部分当事人的公民代理(公民辩护)人选。他们与土讼师不同,并不是以此为业,只是偶尔为之。但他们往往也不白干,在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取烟酒等一定的好处费。当事人因有求于人,便也礼下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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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S# C* D. [$ P  由于上述现象往往是当事人与土讼师、法律工作者、律师a>等人合谋的结果,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因此,单靠法院的形式审查难以有效扼制这些违法现象;只有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广泛重视下,一方面着手加强普法力度,宣传公民代理或辩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纠正人民群众的认知偏差;另一方面更要加强行政监管和加大对假借公民代理或辩护进行牟利、随意出具证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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