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年来,不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信访”事件,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这些事件引发了国内乃至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日益成为困扰我们的严重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a>的重大障碍。群体性事件深刻地暴露了我们在制度建设、体制改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应对上的不适应性,给云南的兴边富民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性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j) ^ H9 G5 _9 n u( b! y
3 d# t' C( C! T% A4 H- d & O0 p( Q. `( F7 X$ | 群体性事件的诱发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利益关系协调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二)政府工作失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三)社会管理失控、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因素;(四)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失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五)媒体舆论导向失控,各种具体利益的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目前群体性纠纷呈现出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新情况:(一)纠纷数量逐年增加,纠纷类型趋广,上访部门应付不了。(二)反映的问题复杂,难度较大,上访部门解决不了。(三)上访局势趋烈,主体激愤,从众呼应,随机突发,幕后怂恿,手段越轨 ,“缠访”增多, 上访部门控制不了。 3 F. [3 i" I% N' f( C2 j6 o& u8 G1 Y! p" a" S% _& C
7 N4 y }1 [# P# y W$ K 二、指挥靠前,严密组织。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领导到不到一线做工作,效果是截然不同的,领导到一线做工作,就会起到“灭火”的作用,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为事件的有效处置赢得主动权;领导不到一线做工作,常常会导致“火上浇油”,使现场气氛愈加紧张,事态会进一步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被动。因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作为主要负责人,一定要靠前指挥,全面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做到统筹全局,有针对性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恶化。领导要身先士卒,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切不可麻痹大意,一旦发生情况不可惊慌失措、进退失据。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合理要求,一定要以诚恳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去赢得群众的信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赢得时间和空间,赢得主动权。 " R% [; \* @/ s+ X M7 \- j9 _$ ]; `' m; i- w: a8 M
! ]1 X3 x1 i7 m5 h: |4 W) i 三、审时度势,因情施策。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宜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要以做群众工作为主,策略上刚柔并济。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怨气只会不断积累,矛盾只会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必须根据事态变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手段,做到有利、有理、有节。决不能“拖、等、看”,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不要急于给事件定性,过早定性会框住处置工作思路;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对事态的发展变化,要准确判断,把握时机,大胆决策。 同时要防止敌对势力插手,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煽动以扩大事态,造成所谓的“国际影响”,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j& G/ J8 e r4 H3 Z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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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协调,主动应对。灵敏高效的指挥机构,强有力的指挥措施,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配合和统一高效的行动,是成功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条件。首先,要完善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其次,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一个以综治办为依托,以司法调解中心和村委会、治保会等为主体的组织机构,构建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初始萌芽阶段;再次,要形成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排查机制、应急预警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信访诉求机制、危机处理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善后处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出现延误战机、相互推诿、各自为战等负面现象的出现。 - g) }$ } K) c w' v3 Y2 W 2 Q2 ~- F& B; }6 A# a1 Q0 J : D2 P4 X* d) d% |" G( V 五、化解矛盾,铲除病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场平息不等于事件得到彻底解决,关键是要做好后续工作,铲除病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分门别类,认真梳理,属正当合理要求的要尽快加以解决,兑现承诺,取信于民,真正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属于群众误解的,或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一些涉嫌违法闹事者、幕后策划者,要通过边震慑、边引导、边分化,敦促涉嫌违法对象投案自首,同时对顽固分子要严惩不贷,决不手软。# k( s( T4 k+ a& [
/ F* G8 n# a8 Y W: C0 R: O. Z- h $ ], n1 [1 m- N- D 六、健全机制,疏通渠道。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转换思维,着眼于坚实的制度建设,谋求“包青天”式的良官之治,无法从根本上培育出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要打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运作怪圈,专政思维下的拔钉子、开口子、施冷手、划分敌我,非法拘禁等摆平术不应继续沿用,花钱买平安,绕开法律临时救急更不可取,要学习运用立法、行政、司法、传媒等手段或资源来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需要培养政治理性和政治智慧,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更不能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既不能麻痹大意对问题视而不见,将矛盾“过夜”,也不能因为问题复杂就留下“尾巴”,将矛盾捂者、盖着,采用“拖”的办法,只能将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最后积重难返,难以收拾;地方政府要站在依法行政的起跑线上,在政策导向、利益调整、弱势救助等方面强化社会管理和危机控制,为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提供通道和便利,努力培育“理性维利、合法维权”的法治环境,要逐步建立社会的良性沟通机制,构建权利博弈、官民互动的平台,提高执政能力,加强政务公开,约束官员对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要从长远考虑,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引导民众学会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顺畅、便捷地表达其利益诉求,通过司法程序来体现“吸收矛盾”的功能。 H6 b# [( O# W4 [, s